180平方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强拆房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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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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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180平方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强拆房屋最新规定

一、农村房屋强拆赔偿的标准

农村房屋强拆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时,首要的是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这通常依据房屋的结构、年限、折旧率等因素来确定。例如:

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此外,还需考虑房屋的折旧率,如5年以内房屋折旧率为0%,5年以上至10年房屋折旧率为5%,10年以上房屋折旧率为10%等。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也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包括搬家费、临时住宿费等,确保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合理补偿。这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经济利益,减轻因拆迁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强拆赔偿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结果,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政策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与合理。

二、关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应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因此,拆迁活动必须因政府的批准而启动,缺少了政府的批准,强拆行为就只能视为开发商的个人行为,与拆迁无涉;

第二,如果将违法强拆界定为拆迁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

农民之所以要受制于“先裁决、后诉讼”的纠纷解决流程、之所以只能接受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公权力的让步。

当开发商出于一己私利而强拆农村房屋时,农民没有理由仍然以“拆迁”之名作出让步。

二、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标准

在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

而违法强拆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

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

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强拆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

从司法层面来讲,法院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

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

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

因此,尽管原告被强拆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强拆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

法院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

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

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

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

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

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

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

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强拆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立法者将绝大多数的热情都投入到了城市房屋的拆迁立法当中,而忽视了农民权益的维护,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令人堪忧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

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

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

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

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

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

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

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第三,刑事责任。

少数开发商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以实现其商业利润,在拆迁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法律所设定的先补偿后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提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流程对他们来讲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敢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规制。

“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当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由于此种犯罪的起刑点只有数千元,因而此类案件当中农村房屋的价格基本上都能够超过起刑点。

侵权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立法尚须明确的是,单位能否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包含单位犯罪的,则通常仅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依此推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似乎也仅指自然人犯罪。

但如果这样理解,则引入刑法调整的初衷就无法完全实现。

因为在违法强拆类案件当中,具体实施拆房行为的多为受雇的工人,开发商的决策者是不大可能亲自动手的。

如果仅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就无法对这些幕后的老板进行处罚,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强拆行为。

三、已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面积应当如何确认

在此类案件当中,农民的房屋已经被强行拆毁,因此,房屋面积的确定常常是审理的难点之一。

被强拆房屋的农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证明其房屋的面积。

但由于农民所盖的房屋大多为楼房,且楼层情况各异,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通常仅能证明房屋的占地情况,而不能证明房屋具体的建筑面积。

此外,农民在建房时超出审批面积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而农民在起诉时往往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建房面积全部计算在内,这也为法院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

但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三、农村强拆房屋最新规定

一、农村强拆房屋最新规定是什么1、农村强拆房屋最新规定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如果想要拆房建房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之后并且取得相关的建房证件以及手续才可以建房。

如果是不按规定流程申请直接盖房的都是可以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什么条件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四、农村房屋强拆怎么办,能得到赔偿吗

一、农村房屋强拆怎么办

房屋强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

1、被合法拆除

合法拆除因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法拆除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拆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农村房屋强拆能得到赔偿吗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应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因此,拆迁活动必须因政府的批准而启动,缺少了政府的批准,强拆行为就只能视为开发商的个人行为,与拆迁无涉;

第二,如果将违法强拆界定为拆迁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

农民之所以要受制于“先裁决、后诉讼”的纠纷解决流程、之所以只能接受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公权力的让步。

当开发商出于一己私利而强拆农村房屋时,农民没有理由仍然以“拆迁”之名作出让步。

二、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标准

在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

而违法强拆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

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

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强拆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

从司法层面来讲,法院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

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

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

因此,尽管原告被强拆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强拆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

法院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

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

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

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

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

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

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

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强拆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立法者将绝大多数的热情都投入到了城市房屋的拆迁立法当中,而忽视了农民权益的维护,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令人堪忧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

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

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

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

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

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

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

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第三,刑事责任。

少数开发商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以实现其商业利润,在拆迁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法律所设定的先补偿后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提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流程对他们来讲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敢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规制。

“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当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由于此种犯罪的起刑点只有数千元,因而此类案件当中农村房屋的价格基本上都能够超过起刑点。

侵权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立法尚须明确的是,单位能否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包含单位犯罪的,则通常仅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依此推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似乎也仅指自然人犯罪。

但如果这样理解,则引入刑法调整的初衷就无法完全实现。

因为在违法强拆类案件当中,具体实施拆房行为的多为受雇的工人,开发商的决策者是不大可能亲自动手的。

如果仅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就无法对这些幕后的老板进行处罚,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强拆行为。

三、已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面积应当如何确认

在此类案件当中,农民的房屋已经被强行拆毁,因此,房屋面积的确定常常是审理的难点之一。

被强拆房屋的农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证明其房屋的面积。

但由于农民所盖的房屋大多为楼房,且楼层情况各异,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通常仅能证明房屋的占地情况,而不能证明房屋具体的建筑面积。

此外,农民在建房时超出审批面积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而农民在起诉时往往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建房面积全部计算在内,这也为法院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

但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六、农村房屋强拆怎么赔偿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应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因此,拆迁活动必须因政府的批准而启动,缺少了政府的批准,强拆行为就只能视为开发商的个人行为,与拆迁无涉;

第二,如果将违法强拆界定为拆迁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

农民之所以要受制于“先裁决、后诉讼”的纠纷解决流程、之所以只能接受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公权力的让步。

当开发商出于一己私利而强拆农村房屋时,农民没有理由仍然以“拆迁”之名作出让步。

二、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标准 在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

而违法强拆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

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

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强拆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

从司法层面来讲,法院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

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

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

因此,尽管原告被强拆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强拆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

法院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

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

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

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

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

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

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

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强拆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立法者将绝大多数的热情都投入到了城市房屋的拆迁立法当中,而忽视了农民权益的维护,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令人堪忧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

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

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

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

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

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

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

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第三,刑事责任。

少数开发商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以实现其商业利润,在拆迁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法律所设定的先补偿后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提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流程对他们来讲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敢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规制。

“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当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由于此种犯罪的起刑点只有数千元,因而此类案件当中农村房屋的价格基本上都能够超过起刑点。

侵权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立法尚须明确的是,单位能否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包含单位犯罪的,则通常仅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依此推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似乎也仅指自然人犯罪。

但如果这样理解,则引入刑法调整的初衷就无法完全实现。

因为在违法强拆类案件当中,具体实施拆房行为的多为受雇的工人,开发商的决策者是不大可能亲自动手的。

如果仅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当作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就无法对这些幕后的老板进行处罚,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强拆行为。

三、已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面积应当如何确认 在此类案件当中,农民的房屋已经被强行拆毁,因此,房屋面积的确定常常是审理的难点之一。

被强拆房屋的农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证明其房屋的面积。

但由于农民所盖的房屋大多为楼房,且楼层情况各异,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通常仅能证明房屋的占地情况,而不能证明房屋具体的建筑面积。

此外,农民在建房时超出审批面积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而农民在起诉时往往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建房面积全部计算在内,这也为法院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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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180平方拆迁补偿标准,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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