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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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一、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法律主观: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 被拆迁房屋 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北京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有哪些内容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分为以下方面:

地块面积方面1、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法律分析:

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

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21年9月1日生效)

四、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建房规定

法律主观: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 被拆迁房屋 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五、北京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分为以下方面:

地块面积方面1、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北京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一、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4、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6、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二、申请宅基地审批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申请审批程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经过讨论并公示后,报所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类型和标准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四、申请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村民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的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核发);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宅基地收费标准:

依据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该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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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平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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