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苍南拆迁补偿标准,巩义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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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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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浙江温州苍南拆迁补偿标准,巩义房屋补偿标准

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锦园房屋所有权什么时候发放

温州市鹿城区正在整理资料。

扩展资料:

温州是浙江省辖地级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素有“东南山水甲天下”之美誉。

温州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著名景点有雁荡山、楠溪江等。温州文化属瓯越文化,是中国数学家的摇篮、中国南戏的故乡。

1建制沿革

地名由来

唐高宗上元二年(公元675年),处州析置温州,这是温州得名的开始。据《浙江通志》引《图经》:“温州其地自温峤山西,民多火耕,虽隆冬恒燠”。意思是温州地处温峤岭以南,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温润,所以称为温州。

温州古为瓯地,也称\"东瓯\",唐时始称温州,简称“瓯”或“温”。瓯是一种陶制器皿,约在新石器时代,温州居住着原始瓯人制作陶器。留学海外的温州学子在看到香港被称作HONGKONG的时候根据瓯语发明了YUJEU这个称呼。

温州历史上以造纸、造船、鞋革、绣品、漆器著称,亦是中国青瓷的发源地之一。[5]北宋时成为当时的港口重镇,被朝廷辟为对外贸易口岸,南宋时海上贸易尤其发达,是四大海港之一,现仍为浙南、闽北货物进出的咽喉。晋人郭璞在《山海经》中描述温州的地形为“瓯居海中”,这是有关“瓯”的最早文字记载之一。据晚清学者孙诒让考证,夏为瓯,殷为沤,周为欧,因世异字,故“瓯”从夏始。

历史沿革

新石器时代晚期(约公元前25年),在温州境内已发现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余处,出土有石犁、石镰、石斧、石锛、石刀、石凿、石镞、石网坠、石矛及纺轮等劳动工具。尚有夹炭陶片和夹粗沙陶片,先民从事渔猎和耕作。

夏商周时期温州地属百越之东瓯。楚威王七年(公元前333年),楚威王破越国,杀越王无疆,越部分族迁东瓯定居。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统一中国,划天下为三十六郡,温州地属闽中郡。

西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惠帝刘盈立驺摇为东海王,都东瓯,温州地属东海国(俗称东瓯国)。

汉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东瓯国灭。

汉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属会稽郡回浦县。

二、温州鹿城区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每一块地,每一层房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其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提前拆迁的,还具有提前拆迁的奖励。

法律依据: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三、巩义房屋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2018年至2019年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河南省拆迁政策规定最新方案第19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及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根据第20条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如下所示:

产权调换,拆迁人家其他房屋用作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岸建筑面积结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偿还的房屋拥有产权,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拆迁人会按照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用现金的形式给予补偿。

根据第21条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需要按照以下规定对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主要是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金额按单方工程造价的50%到100%来计算,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应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安置以及偿还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造成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十平方米,或者是不足十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需要按照单方工程造价结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就是如果超出了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需要按单方工程造价的一至两倍结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四、苍南房屋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苍南县2019年被征收房屋重置基准价 1 2 3 5 备注:本房屋重置价测算标准是指多层建筑。

二、苍南县2019年房屋成新率参考标准 成新折旧按每使用一年折旧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十条 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

补偿安置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属地报请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属地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温州拆扦房屋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每一块地,每一层房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其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提前拆迁的,还具有提前拆迁的奖励。

法律依据: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六、温州拆扦房屋赔偿

法律客观:

最新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本条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

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

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发还产权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

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

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

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

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二)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被拆迁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迁腾空顺序号,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安置房认购摸文时“并列第一”的被拆迁人,按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

“并列第一后”的被拆迁人,由公证机关按其实际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认购顺序号。

安置房认购时,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安置房中认购定位。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六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六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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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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