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统一补偿标准吗,拆迁补偿有按户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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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拆迁有统一补偿标准吗,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

一、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

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要求补偿价格需要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相符,而实际价值的确定则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确保公平合理

通过分户评估,可以针对每一户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评估,从而确保补偿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直接统一补偿价,可能会因为房屋面积、结构、装修等差异而导致部分被拆迁人得到不公平的补偿。

三、减少纠纷和争议

分户评估可以根据每户房屋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补偿价格,从而减少因补偿价格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而需要经过分户评估来确定每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以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并减少纠纷和争议。

二、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

“就是因为评估程序的存在,拆迁补偿才会出现那么多不公平。

如果拆迁方不拿评估当幌子做手脚,直接明确地说一平米补偿多少房或者多少钱,不就好了吗?”针对评估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评估程序从拆迁工作中“除名”,由拆迁方给一个统一补偿价呢?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评估程序的存在,对咱们被拆迁人哪些重要意义。

每个房子的情况不同,拆迁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贵的标准补;

但按照平均价格来补偿,对房子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被拆迁人也不公平。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拆迁评估并不是拆迁方看着红线图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户“标价”的,而是必须依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结合到每户拆迁户家中进行实地测量查勘的具体数据信息,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最终计算出评估结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每户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都是与房屋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的。

举个例子来说,同一片区的房子,有些是咱们用来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商用房,这两者的补偿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们自己买房子时,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房价也会有不同。

拆迁时如果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来补偿,很难达到让所有被拆迁人满意,实则更难体现公平。

其他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评估定价不同,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自己说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更多说话、维权的机会。

实践中有案例表明,评估作业中,确实存在评估人员为了私利,不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在实地查勘记录或者评估报告中“做手脚”,影响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

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时,根本就没有经过票选或者抽签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拆迁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担心评估机构会故意给自己的房子估低价。

以上种种情况,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开始产生质疑,是不是评估程序非但无法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反而会成为这些违法乱行滋长的土壤。

实际上,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法外之地”。

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人员的资质,再到具体评估作业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在履行评估程序时,确实存在违法作为的,被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分户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业委员会鉴定,或进一步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评估程序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从专业角度,给每户被拆迁人的房子具体的补偿定价,也是为了在作业的程序中,为被拆迁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空间和途径。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不能“因噎废食”。

不经过评估就直接给出公平、合理的统一定价,目前从技术上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迁人意见权的行使。

三、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

就是因为评估程序的存在,拆迁补偿才会出现那么多不公平。

如果拆迁方不拿评估当幌子做手脚,直接明确地说一平米补偿多少房或者多少钱,不就好了吗?针对评估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评估程序从拆迁工作中除名,由拆迁方给一个统一补偿价呢?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评估程序的存在,对咱们被拆迁人哪些重要意义。

每个房子的情况不同,拆迁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贵的标准补;

但按照平均价格来补偿,对房子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被拆迁人也不公平。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拆迁评估并不是拆迁方看着红线图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户标价的,而是必须依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结合到每户拆迁户家中进行实地测量查勘的具体数据信息,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最终计算出评估结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每户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都是与房屋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的。

举个例子来说,同一片区的房子,有些是咱们用来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商用房,这两者的补偿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们自己买房子时,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房价也会有不同。

拆迁时如果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来补偿,很难达到让所有被拆迁人满意,实则更难体现公平。

其他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评估定价不同,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自己说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更多说话、维权的机会。

实践中有案例表明,评估作业中,确实存在评估人员为了私利,不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在实地查勘记录或者评估报告中做手脚,影响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

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时,根本就没有经过票选或者抽签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拆迁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担心评估机构会故意给自己的房子估低价。

以上种种情况,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开始产生质疑,是不是评估程序非但无法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反而会成为这些违法乱行滋长的土壤。

实际上,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法外之地。

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人员的资质,再到具体评估作业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在履行评估程序时,确实存在违法作为的,被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分户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业委员会鉴定,或进一步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评估程序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从专业角度,给每户被拆迁人的房子具体的补偿定价,也是为了在作业的程序中,为被拆迁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空间和途径。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不能因噎废食。

不经过评估就直接给出公平、合理的统一定价,目前从技术上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迁人意见权的行使。

四、拆迁补偿有按户分的吗

房屋拆迁是按照房产证的房屋面积来补偿,与户口上的人无关。

不管是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户口的人无关。

另外,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之外,还需要对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合法农业户口的人给予安置补助。

这个补助就与房屋面积无关,而与户口上的人有关,是按人给予的安置补助。

一、拆迁补偿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国税总局没有明确建筑物拆除是否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取得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收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取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

“就是因为评估程序的存在,拆迁补偿才会出现那么多不公平。

如果拆迁方不拿评估当幌子做手脚,直接明确地说一平米补偿多少房或者多少钱,不就好了吗?”针对评估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评估程序从拆迁工作中“除名”,由拆迁方给一个统一补偿价呢?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评估程序的存在,对咱们被拆迁人哪些重要意义。

每个房子的情况不同,拆迁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贵的标准补;

但按照平均价格来补偿,对房子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被拆迁人也不公平。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拆迁评估并不是拆迁方看着红线图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户“标价”的,而是必须依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结合到每户拆迁户家中进行实地测量查勘的具体数据信息,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最终计算出评估结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每户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都是与房屋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的。

举个例子来说,同一片区的房子,有些是咱们用来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商用房,这两者的补偿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们自己买房子时,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房价也会有不同。

拆迁时如果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来补偿,很难达到让所有被拆迁人满意,实则更难体现公平。

其他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评估定价不同,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自己说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更多说话、维权的机会。

实践中有案例表明,评估作业中,确实存在评估人员为了私利,不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在实地查勘记录或者评估报告中“做手脚”,影响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

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时,根本就没有经过票选或者抽签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拆迁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担心评估机构会故意给自己的房子估低价。

以上种种情况,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开始产生质疑,是不是评估程序非但无法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反而会成为这些违法乱行滋长的土壤。

实际上,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法外之地”。

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人员的资质,再到具体评估作业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在履行评估程序时,确实存在违法作为的,被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分户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业委员会鉴定,或进一步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评估程序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从专业角度,给每户被拆迁人的房子具体的补偿定价,也是为了在作业的程序中,为被拆迁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空间和途径。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不能“因噎废食”。

不经过评估就直接给出公平、合理的统一定价,目前从技术上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迁人意见权的行使。

六、分户与拆迁补偿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土地使用权的等因素都会影响价格,统一补偿价并不能充分满足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分户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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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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