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法律主观:
南京的购房政策如下: 1、执行时间自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发文之日起,即在2018年8月13日后开始执行,对采取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房产部门购房资格核验时间为准,对非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认购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2、执行范围为全市范围;限制购房对象为全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涵盖本市和外地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限制购买的房屋为商品住房。南京实行限购限贷政策,南京本地户籍家庭限购两套住房,非南京户籍家庭无房可以在南京购买一套住房,并且应提供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城镇社会保险)。
南京最新购房资格政策如下:
1、新居民,购房前2年内按月缴纳社保1年,即可购房;
2、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
3、购买止赎房,必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4、8月1日以后新成交的房屋,未满5年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5、新房销售,建立购房意向登记制度。
对热门楼盘实行公证抽签、积分排名等制度,限售期由取得房产证后3年延长至5年。
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二手房销售建立二手房交易指导价制度,不得接受和发布明显高于本市线上线下二手房交易指导价的挂牌价渠道;
7、土地拍卖,强化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格审核购地人资质;
8、购房者被骗5年内不得购房;
9、严把首付款关,加强贷款管理。
法律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法律分析: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这三个区域范围内,政府已经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该政策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该居民家庭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四、新的住房政策更好的迎合了南京市住房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调节房价。
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研究生在南京买房,可以享受南京市人才购房政策。
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南京市人才购房政策。
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南京市人才购房政策。
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才购房,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第二条 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南京最新购房资格政策如下:
1、新居民,购房前2年内按月缴纳社保1年,即可购房;
2、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
3、购买止赎房,必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4、8月1日以后新成交的房屋,未满5年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5、新房销售,建立购房意向登记制度。
对热门楼盘实行公证抽签、积分排名等制度,限售期由取得房产证后3年延长至5年。
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二手房销售建立二手房交易指导价制度,不得接受和发布明显高于本市线上线下二手房交易指导价的挂牌价渠道;
7、土地拍卖,强化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格审核购地人资质;
8、购房者被骗5年内不得购房;
9、严把首付款关,加强贷款管理。
法律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法律分析:
1、外地户口,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南京累积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即可购买一套房(名下无房的情况下)。
2、外地户口,有中高级职称或者硕士学历以上,名下无房时,可购买一套房。
3、南京高淳区购房政策新变化:
持有南京市居住证或在南京工作,有用工单位的劳务合同,工作单位也有营业执照即有购房资格。
4、南京六合区购房政策新变化:
持有南京市居住证或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即有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1、2018溧水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2021年溧水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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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溧水区拆迁补偿标准,南京最新购房资格政策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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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