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拆迁房附属物,拆迁时提到的房屋附属物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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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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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什么叫拆迁房附属物,拆迁时提到的房屋附属物包括什么,拆迁附属房是怎么算补偿的

一、拆迁时提到的房屋附属物包括什么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主体而存在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它们对房屋的使用功能、安全性及居住舒适度有着重要影响。具体来说,房屋附属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房屋相关建筑附属物

1. 门窗:包括入户门、房间门、窗户等,无论材质如何,均属房屋建筑结构的一部分。

2. 阳台与雨篷:阳台分封闭式和开放式,雨篷则用于遮挡雨水。

3. 围墙与栅栏:围墙划分空间、保护隐私,栅栏兼具装饰性与防护功能。

4. 其他附属结构:如门楼、室外楼梯、檐廊等,这些结构增加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美观度。

二、生活设施附属物

1. 水电气设施:包括水管、水龙头、电线、插座开关、燃气管道及燃气表等,是房屋正常使用的必需设施。

2. 卫生洁具:如马桶、浴缸、洗手盆等,为居民提供日常洗漱和排泄功能。

3. 供暖及制冷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暖气片、地暖设施等,提升居住舒适度。

4. 厨房设备:整体橱柜、抽油烟机、炉灶等,若与房屋紧密结合、难以移动,也作为附属物补偿。

三、庭院及其他附属物

1. 庭院设施:如花坛、花池、假山、鱼池、葡萄架、遮阳棚等,美化庭院环境,提升居住品质。

2. 停车设施:如车库、停车位等,是现代住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 其他特殊附属物:如厕所、猪圈、牛羊栏、鸡鸭舍等养殖设施,以及仓库、车棚等存储设施,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房屋建筑部分,但因其与房屋主体紧密相关,也应视为附属物。

二、房屋的附属物指什么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相关,为提升房屋使用功能或增加其价值而附设的设施或物品。这些附属物在房屋拆迁、买卖或租赁等法律关系中,通常会被视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下是对房屋附属物的详细解释:

一、建筑物类附属物

1. 围墙、门楼:用于界定房屋边界和提供安全防护的实体结构。

2. 阳台、天台封闭结构:经合法审批改造的封闭阳台或天台,增加了房屋的使用面积。

3. 车库、车棚:用于停放车辆的附属建筑,提升了房屋的居住便利性。

二、固定设施类附属物

1. 供暖、制冷设备:如暖气片、地暖管道、空调系统等,确保了房屋的居住舒适度。

2. 给排水设施:包括水管、水箱、污水处理装置等,满足了房屋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电气设施:如电表箱、配电柜、线路预埋管等,保障了房屋的用电安全。

三、装饰装修类附属物

1. 固定装修:如地板、瓷砖、吊顶等不可移动的装饰,提升了房屋的美观度和居住品质。

2. 门窗及配件:包括防盗门、铝合金窗等定制化构件,增强了房屋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3. 卫浴、厨房设备:如马桶、浴缸、整体橱柜等,这些设施与房屋紧密结合,难以移动,通常被视为附属物。

四、其他特殊附属物

1. 庭院设施:如葡萄架、花池、假山等景观设施,以及自建的车棚、储物间等,它们虽非主要居住空间,但仍是房屋整体价值的一部分。

2. 通信、电力与管道设施:确保了房屋的正常通信、用电、用水和用气需求,这些设施在拆迁时也应予以合理补偿。

三、什么是房屋的附属物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为满足房屋正常使用功能而设置,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各种设施和构建物。以下是对房屋附属物的详细解释:

1)房屋附属物的范围

1. 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设施:如固定门窗、壁橱吊柜、室外阳台雨篷等,这些设施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相连,共同构成房屋的整体结构。

2. 提高房屋使用效能的构建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凉棚、简易车库等,这些构建物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通常是为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而建造的。

2)房屋附属物的法律属性

1. 所有权转移:根据房地产领域的常规做法和法律规定,房屋附属物通常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附属物应视为房屋的一部分随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 征收补偿:在房屋被征收时,附属物也属于补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时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附属物的种类、价值等因素确定。

3. 建造合法性:合法建造的房屋附属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私自搭建的附属物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且在征收时可能不予补偿。

3)房屋附属物的认定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房屋附属物必须依法取得、合法存在。违法建筑或未经批准的附属设施一般不予认定。

2. 功能性原则:房屋附属物需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辅助功能。仅具装饰作用的设施可能不被视为附属物。

四、房屋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

房屋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与房屋主体的关系及性质。

1)房屋附着物

房屋附着物通常指的是依附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与房屋主体并非一体的物。这些物虽然附着在房屋上,但并不构成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房屋外墙上的装饰物、挂在墙上的画作等,它们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在法律上,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通常与房屋所有权分开考虑,除非有特别约定。

2)房屋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则是指与房屋主体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房屋完整功能的物。这些物是房屋使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两大类。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而公共设施则包括停车设施、娱乐设施以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这些附属物与房屋主体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活或工作环境。在法律上,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通常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

总结来说,房屋附着物是依附于房屋主体但可分离的物,而房屋附属物则是与房屋主体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房屋完整功能的物。这两者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与房屋相关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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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房屋的附属物指什么,什么是房屋的附属物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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