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国家并未发文不允许拆迁,而是对拆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以确保拆迁活动在合法、合理、有序的框架内进行,从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一、拆迁的合法性及依据
拆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是被允许的,并且在推动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而言,拆迁的合法性基于以下几点:
1. 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进行房屋征收。这些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符合规划要求:所有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合法拆迁的程序保障
为了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对拆迁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具体包括:
1. 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准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涉及大量被征收人,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 公布与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这一过程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确保被拆迁人有充分的时间表达意见和建议。
3. 签订补偿协议与实施拆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需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有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及法律救济途径
1. 合理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禁止非法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公共服务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遭遇不合法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户在国家法律中确实受到一定的侧重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回迁房的法律保护回迁房是政府在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如补交土地出让金、获得产权证等)后,可以进行买卖交易。这一过程中,被拆迁户作为回迁房的原始权益人,其权益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2)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户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这通常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之间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户在获得回迁房后,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被拆迁户在国家法律中受到多方面的侧重保护,包括回迁房的法律保护、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等。这些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被拆迁户在拆迁和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拆迁户并不是法律上定义的“偏财户”。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拆迁户”和“偏财户”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的含义。
1. 拆迁户的定义与权益
拆迁户是指因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其原有住房被划入拆迁范围,并需要重新安置的住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拆迁户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公平补偿,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这是法律对拆迁户权益的明确保障。
2. “偏财户”的解读
“偏财户”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日常语境中,它可能指那些通过非主要或非常规途径获得财富的家庭或个人,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分类或定义。
3. 拆迁户与“偏财户”的区别
拆迁户是基于特定的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而产生的,其获得补偿是依法进行的,与“偏财”无关。
“偏财户”则更多是一个非正式或社会语境中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权益分配无直接联系。
拆迁户并不是法律上定义的“偏财户”。拆迁户是因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而被拆迁并依法获得补偿的住户,其权益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而“偏财户”则是一个非正式的概念,与拆迁户的法律地位及权益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中并未直接对动迁户自救入户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动迁户可能面临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1. 自力救济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条规定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法律依据。对于动迁户而言,如果面临紧急的权益侵害,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并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 拆迁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虽然《民法典》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拆迁的具体内容,但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迁户在面临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权益受到侵害,动迁户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3. 户口登记与迁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对于因拆迁而需要迁移户口的动迁户来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虽然这与自救入户不完全相关,但户口的迁移与动迁户的居住权益紧密相关,也是动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动迁户自救入户的内容,但提供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法律依据。同时,拆迁补偿协议和户口登记与迁移也是动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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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被拆迁户国家有法律规定侧重保护吗,拆迁户是偏财户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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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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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核验律师履历看四类第三方可查信息:执业起始年份与执业机构、社会职务的授予单位、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
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