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当落款和盖章不符时,确定其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落款与盖章的法律意义
1. 落款:通常指文件末尾的签名或书写部分,用于确认文件的签署人或相关方。
2. 盖章:指使用公章、私章等在文件上加盖,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落款与盖章不符的情况分析
1. 若合同的抬头(即合同开头的当事人名称)与加盖的公章不一致,该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可能涉及合同诈骗,且无法准确判断合同的真实签署方。
2. 当合同主体与签章不一致时,若合同中有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且第三人具备履行条件,则合同可由第三人履行。但若无此类约定或第三人无法履行,则应由签订合同的主体承担责任。
3)解决落款与盖章不符的方法
1. 首先应确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这通常依赖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上下文。
2. 若发现落款与盖章不符是由于笔误或疏忽造成的,可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错误部分进行变更修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 若无法确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严重法律问题,该合同可能因此而无效。
落款与盖章不符时,应仔细分析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续处理措施。
法律分析:
2021年周口拟定了46个拆迁的村庄,主要有以下这些:
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搬口办事处曾楼村、搬口办事处杨寨村、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李埠口乡苑庄村、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村、文昌办事处罗庄社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黄滩居委会、李埠口乡姜庄村、搬口办事处搬口村、川汇区陈州街回族街道办事处牛营社区居委会、王祖庙行政村、大张行政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张夏庄村、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陈滩行政村、郭埠口行政村、卢关村、金陈村、沈庙村、白楼村、张庄村、苏马庄村、郑集村、李柿园村、杜庄村、枣园村、左桥村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苑庄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裴庄村、苑老村、陈路口村、苑庄村、敢庄村、孙楼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河南淮阳的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七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
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艾某某、于秋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艾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淮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60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李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一)李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于某某签订了案涉协议书,并向于某某支付了案涉购房款,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艾某某同意案涉房屋买卖事宜。
一审庭审期间,于某某明确陈述,其与李某某不认识,也从未见过李某某,没有与李某某签订过案涉协议书,更无自愿协商李某某所主张的房屋买卖事实。
虽然李某某坚持同于某某签订了案涉协议书,但是对于房屋买卖的协商过程、协议涂改问题以及如何付款等涉案关键事实,既无合理说明,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因此,李某某主张的房屋买卖事实不能成立。
于某某当庭指出李某某所举协议书上的签名明显不是其本人所留笔迹,且案涉协议书随意涂改,极不严肃。
李某某所举证收到条显示:
今收到五彩社区安置房房款贰拾万另肆仟元正(204000.00元)领款人于某某。
很显然,于某某是在村委会从村干部手中领取的该款项,在其认识上这与此前领拆迁补偿款并无区别,并不是李某某收取的卖房款。
收到条显示的内容,与于某某当庭陈述的村干部未经其同意强势低价出售其安置房屋的事实是吻合的。
直至庭审结束于秋某某不知道李某某是谁,更遑论收到过李某某交付的购房款。
因此,仅凭该收到条不能证明李某某向被告于某某支付了房款。
上述事关本案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本应审慎处理,遗憾的是一审承办法官明知问题的存在却作选择性忽视,违背本案客观事实,错误认定合同效力,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二)艾某某作为共有权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案涉协议书的存在,也不同意案涉房屋买卖事宜,对此庭审业已查明,但一审判决却故意视而不见,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艾某某的合法权益。
艾某某作为于某某的配偶,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案涉协议书的存在,也不同意案涉房屋买卖事宜。
这一事实无论是在一审法院因于某某服刑而通知艾某某时,还是在艾某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艾某某的态度都没有改变过,并多次向法官作出过说明,一审法官对此是明知的。
在河南省××审中,已经查明了艾某某确实不知道案涉房屋买卖的事实。
李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艾某某知道并同意案涉房屋买卖事宜。
一审判决在明知艾某某不知道也不同意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的情况下,强行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判令艾某某配合交房,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艾某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应当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对本案枉法审理,严重侵犯了艾某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众所周知,价格和自愿交易的意愿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艾某某对案涉协议书及所涉交易事项根本不知道,也不同意,显然不具有自愿交易的意思表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参与诉讼并得知协议书约定的交易价格畸低,艾某某第一时间向一审承办法官提出了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的申请,一审法官拒不接受艾某某递交的申请书,艾某某邮寄的申请书也因一审法官拒收而退回。
被逼无奈之下,艾某某多方了解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证据3(房管局备案合同),希望借此引起一审法院的重视。
该证据显示,案涉房产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早在2013年就已经达到3360元,李某某所主张1700元的交易价格仅为同地段同类房产市场价的50%。
艾某某认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以及依法提出相关申请不仅是艾某某基本的诉讼权利,也是民事案件依法正确审理在民事诉讼法层面最根本的制度保障,评估结果更直接关系到艾某某的实体权利。
一审法官拒不接受艾某某递交的申请书严重侵犯了艾某某合法的诉讼权益。
请二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艾某某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评估申请进行评估。
一审法院在查明艾某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的事实后,却判令将艾某某已经装修好并且入住的房屋而不是其他空置安置房屋交付李某某是在制造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五彩社区11号楼2单元208号房系艾某某享有共有产权的家庭共有财产,不是李某某所举协议书的标的物,其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截至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之前,艾某某对房屋已经装修完毕,装修花费共计41139元。
该房屋因装修和艾某某在装修期间付出的劳动已经明显增加了价值,且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了装修花费。
对此装修事实,一审庭审期间已经查明,艾某某装修期间产生的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一审法院均已收录在卷。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庭审期间还查明了艾某某其他尚未进行装修的房屋的情况。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一审法院判令将艾某某已经装修好并且入住的房屋而不是其他空置安置房屋交付李某某显然是在制造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艾某某的诉讼权利。
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上诉所请。
补充,李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第一是因为在本案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涉案合同,没有与上诉人进行协商;
第二李某某应当审查房屋产权的权属情况,但是李某某没有审查;
一审承办人两次拒收上诉人邮寄递交的文书,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一审判决第三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协议书既没有约定对房屋差额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退还,判决退还款项并加付利息没有依据。
于某某上诉请求:
因不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603民初57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事实理由: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拆迁干部操纵下签订的合同,甲乙双方并未见面,缺失双方友好协商的合同基础、不能体现于某某的真实意愿。
因拆迁原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属买空卖空、没有具体的合同标的物指定、缺乏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本案拆迁补偿房屋属其共有财产,于某某无权处置。
于某某现在服刑,为最弱群体且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困苦,为减负社会,保护个人权益、请求二审依法判决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补充,涉案签订的合同来源不明,双方未见面。
李某某答辩称,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与李某某及其他六家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李某某给付的房屋出让款,出具有收款收取,而且双方买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某某接收房屋转让款后将转让款拿回家中由被答辩人共同使用,充分说明被答辩人夫妻对房屋买卖是知情认同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64元,由于某某、艾某某各负担5,000.32元。
✎何某某、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家某某的上诉请求:
改判支持何家某某在一审中对沈某某的诉讼请求,即改判沈某某在何某某不能履行一审判决第一项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对何家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即使认为打印体《借款合同》②是对手写体《借款协议》的变更和补充,也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人之外另行达成的主债权债务的变更,在打印体合同对主债务并未作出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时,保证人沈某某仍然需要按照手写体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李某某、沈某某在何某某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对何家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驳回何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某、柯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
1814799】(预售)中有关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18号翡翠之光20-1-1001房产的合同权利归原告所有;
2、柯某某配合办理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18号翡翠之光20-1-1001房产网上备案变更手续;
3、徐州万欣置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18号翡翠之光20-1-1001房产网上备案变更手续;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原告还清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18号翡翠之光20-1-1001房产的抵押借款后为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5、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截止起诉日,双方约定的办理日期已过,被告仍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基于案涉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网上备案变更手续需要房产开发商及抵押银行的配合方可实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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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淮阳哪个村要拆迁了呢,淮阳县这次主要拆迁哪里
内容投稿:张然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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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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