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转让到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 到了法定的三十年后有谁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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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转让到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 到了法定的三十年后有谁来承包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 到了法定的三十年后有谁来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到了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关于由谁来继续承包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法定承包期的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意味着,在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届满后,法律自动为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期。

▷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2.继续承包的权利主体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承包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转让方)在承包期届满后有权继续承包。

▷ 但是,如果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届满后由受让方继续承包,或者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如补充协议)达成了这样的约定,那么受让方在承包期届满后将有权继续承包。

3. 承包程序的遵循

▷ 无论是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还是由受让方继续承包,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程序,包括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以及签订承包合同等步骤。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到了法定的三十年期限,一般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但转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继续承包时,需遵循法定的土地承包程序。

二、土地承包依法转让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永久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永久转让,农村承包地是有承包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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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付某某cunweihui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未支持给付承包费1560元不服,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认为土地承包时连书面合同都没有,明显属于承包期限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30年的规定办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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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北车营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即2033年8月21日至2072年8月20日的部分无效。

因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超过了20年,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驳回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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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土地转让到期限是多久,承包土地转让协议有期限吗

内容投稿:钱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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