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流转合同需明确种植用途且不可转包,合同撰写要点如下:
1)合同主体与土地信息
1. 主体信息: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确保主体适格。
2. 土地详情:需详细描述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及四至边界,可附简易地图。
2)流转期限与用途
1. 流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需明确起止日期。
2. 土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中应明确种植作物类型,如水稻、小麦等,禁止用于非农建设。
3)流转费用与支付方式
1. 费用标准:明确流转价款,如每亩每年多少元,总计金额。
2. 支付方式:约定支付周期(年付、季付等)及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可设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条款。
4)双方权利与义务
1. 发包方权利义务:有权收取流转费用,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确保无权属争议,不得干涉正常经营活动。
2. 受让方权利义务:有权按约定使用土地,享受收益,按时支付费用,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抛荒或改变用途。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 违约责任:列举违约情形,如擅自改变用途、逾期支付费用等,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合同备案与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合同应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法律分析:
1、土地流转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2、土地承包权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3、土地流转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4、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
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百七十九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
✎谢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大足区智凤镇田坝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勇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价款4160元。
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土地价款4160元:
0.5亩×800斤/亩/年×130元/100斤×8年=4160元,其中8年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某某海、苏某某与常某某、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关某某海、苏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常某某、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常某某、卢某某承担。
1.涉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土地承包权转让,仅约定口某某和菜地由常某某、卢某某种植使用,属于经营权流转。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上诉人关某某海、苏某某负担。
✎张某某与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张某某与侯某某华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合法有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侯某某华承担。
1994年6月3日,周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换地协议,将案涉地块与高某某家责任土地进行置换。
张某某与侯某某华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关于耕地部分(即1984年勤劳村土地台账登记的周某某家5亩耕地、邓某某家2.1亩耕地、高某某家9.2亩耕地、1998年勤劳村土地台账登记的李某某家4.3亩耕地)除“发展苗木基地、生态旅游”的约定外,其他条款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张某某与侯某某华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关于荒地部分(除1984年勤劳村土地台账登记的周某某家5亩耕地、邓某某家2.1亩耕地、高某某家9.2亩耕地、1998年勤劳村土地台账登记的李某某家4.3亩耕地外)约定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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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土地流转合同样本电子版
内容投稿:范子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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