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村里拆迁工作由多个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总体管理与决策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具体实施与监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2.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拆迁区域的土地性质、用途变更等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拆迁项目的土地合法性。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拆迁过程中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安全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并参与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农业农村部门:在拆迁过程中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农民权益的保护工作,确保拆迁补偿安置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利益。
3)基层组织与协助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组织,承担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包括宣传拆迁政策、组织与村民的沟通协商、协助开展房屋丈量评估、落实补偿安置等。
遇到拆迁纠纷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1)如果承担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了怎么办?
房屋拆迁定的补偿款低了,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满意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办
不满意房屋拆迁补偿款,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受理征地项目的手续流程及时间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资料。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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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民拆迁到哪个部门管理呢,村里拆迁
内容投稿:唐书佳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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