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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又迁回后,能否在土地确权证上加名字,需视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而定,但一般情况下,若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是可以申请增加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证补加人名的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通常代表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共有人。补加人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移,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2)可申请补加人名的情形
1. 合法使用权人或共有人:若申请人原本就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或共有人,因户口迁出又迁回等特殊情况,需在土地确权证上补加名字,可依法申请。
2. 关系明确且符合政策:需提供如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补加人员与原土地确权家庭的合法关系,并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和法规。
3)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有协议等,如适用)以及申请书。
2. 提交申请: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拟补加人员向当地土地确权登记机关提交补加申请及相关材料。
3. 审核与公示: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定天数(如15天),以征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变更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补加人员的信息添加到土地确权证上,并重新核发证书。
法律分析:
不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处国家所有外,归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经登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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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加名字吗,土地使用权可以写两个人名字吗
内容投稿:皮涛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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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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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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