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在租赁期限内又签第二家租赁合同,该行为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1)若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未取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二家签订租赁合同,原出租人有权解除与第一家的租赁合同,并可能追究违约责任。
2)若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需确保转租期限合法
1.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若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2. 转租行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不损害原出租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3)合同内容与登记备案
1. 与第二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2. 若当地有要求,需按规定向相关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确保转租行为的合法性。
1)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合法1、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要满足生效条件才合法,具体是:
(1)订立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必须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订立的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3、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4、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5、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
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6、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7、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8、交纳有关税费
9、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10、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庄某某、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大卢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庄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请求。
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这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电话联系村委会负责人,负责人答复,村里知情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村里就不用再签了”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案涉土地”转包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村委会同意,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是已经村委会行为上的默许,故不存在违约。
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大卢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庄某某发出的《大卢社区与刘某某和庄某某解除合同意见》不发生解除双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的效力,确认庄某某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大卢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法有效。
✎尹某某、魏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
对于原告举证的耕地承包合同见证书、银行转账明细、视频、合伙种地合同,拟证明合同还在承包期限内,原告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5日二次将2022年度的承包6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3月11日二次将承包费转账退还给原告,被告抢种地,原告进行了二次报警,原告与惠某某谋之间是合伙种地的关系。
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村民小组、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判决被告张某某将所租赁的全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并将所租赁的全部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组村民小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8日,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组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本组名叫孙家山山场及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继某某晋鑫选矿厂的厂址和范围内的地皮),四址:东齐陈榜组土地至杨某某组小塘下为界(小塘不在其中)。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向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村民小组租赁的106亩土地恢复原状,拆除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将该10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村民小组,解除原告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杨某某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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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租赁合同二次转租,土地租赁合同模板2020年
内容投稿:苏世俊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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