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非法买卖的土地和房子不能作为合法资产,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1. 土地所有权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因此,非法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直接违反该法律规定,土地无法成为合法资产。
2. 土地使用权流转层面:虽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但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同样不被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这表明非法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无法使土地成为合法资产,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子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法产生合法的资产权益。
4.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政策下的土地和房屋交易,需结合地方政策进行个别认定。但此类情况并不改变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子原则上不能成为合法资产的基本原则。
拆迁房屋买卖不合法。征地方案公告后产生不超过一年的冻结期,征收方根据土地证上记载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冻结期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产不能进行出售、更名等行为。
1)什么是拆迁红线
拆迁红线是规划确定的拆迁地块的的标志线。而规划红线则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如下:
1、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2、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
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款。
3)征地未补偿能否出让
征地未补偿不能出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冻结,土地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过了冻结期才能转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买卖宅基地可以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梁某某、覃某某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东联村三高里公路10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产权证号:
23××**);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案涉房屋为农民宅基地房屋,被告并非东联村村民,无权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因违反上述的规定应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覃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某返还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东联村三高里公路10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自来水厂出具的供水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印花税和证件复印费《收据》,番禺大石房地产管理所出具关于登记费和丈量费等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宅基地管理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土地使用登记费《内部使用收款收据》,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覃某某2008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梁某某、娄义桃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梁某某、娄义桃、娄义会、娄义兰、娄义连、娄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006年7月娄某某与张某某美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山林、土地(包括园土)合并议价以柒仟元现金转让给乙方部分无效并判决张某某美返还山林、土地(包括园土),并负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
2006年娄某某与张某某美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娄某某按照约定将位于贵州省桐梓县农村房屋交付给了张某某美,该协议中约定娄某某现有土墙房屋二间,猪圈等房内物件(粮食被条除外)悉数在内,山林、土地(包括园土)承包权合并议价以柒仟元现金转让给张某某美。
该协议中山林、土地(包括园土)承包权合并议价转让实际意思是将山林、土地(包括园土)承包权合并议价卖给张某某美,该协议中的这个约定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后应该返还财产。
上诉人认为本案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协议中约定娄某某现有土墙房屋二间,猪圈等房内物件(粮食被条除外)悉数在内,山林、土地(包括园土)承包权合并议价以柒仟元现金转让给张某某美丽,这个约定实质就是房屋和土地合并卖给乙方,也就是张某某美答辩的卖房搭土地,该买卖合同中房屋和土地的价格7000元是不可分割,根本无法分清房屋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因此不能认定房屋属于买卖关系,土地属于转包关系。
上诉人认为协议中土地、山林(包括园土)部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张某某美上诉请求:
纠正一审判决“关于该协议涉及的土地流转系转包关系”的事实错误认定,并由梁某某、娄义桃、娄义会、娄义兰、娄义连、娄某某负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驳回本案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关于“土地流转系转包关系”的认定错误,将涉案土地转让关系认定为“转包关系”,涉案土地流转为转让关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以现有土墙房屋贰间,厨房壹间、圈五间和房内一切物件(粮食、被条等除外)、山林土地(包括园土)承包权合并议价以柒仟元现金转让给乙方。
梁某某、娄义桃、娄义会、娄义兰、娄义连、娄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梁某某、娄义桃、娄义会、娄义兰、娄义连、娄某某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某、马学芳、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王某某某、马学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某某返还其承包土地10.10亩[编号XXXXXXXXXXXXXXXXXXJ农地承包权(2016)第10020100068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地块面积及四至范围];
2、判令李某某支付其2003年至2021年期间的土地租金72000元(400元/年×18年);
3、判令李某某返还其房屋拆迁补助款5353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算,按照本金53539元、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3年,李某某通过签定购房协议的方式占有王某某某、马学芳在农村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房屋合法买卖,必须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1、房屋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某、马学芳返还承包地10.10亩,在该承包地上已栽种的当季农作物收获后立即返还,返还土地地块及四至范围以编号XXXXXXXXXXXXXXXXXXJ农地承包权(2016)第1002010006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案件受理费1405.50元,由原告王某某某、马学芳负担10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405.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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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倒卖征收房屋违法吗判几年刑,倒卖土地违法吗
内容投稿:柳夏婷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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