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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确认承包权需综合多种证据和法律途径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证据收集
1. 土地台账:土地台账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原始记录,农户可向村集体或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查阅,若台账上有明确记录,可作为确认承包权的重要依据。
2. 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证是政府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证,能够有力证明农户对相应土地拥有承包权。
3. 实际经营证据:包括种植养殖记录(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的发票,养殖牲畜的防疫记录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如灌溉设施、田间道路、大棚等)。这些都能证明农户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和长期经营。
4. 其他相关证据:如交过土地承包费的票据、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的补偿费用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2)法律途径
1. 行政处理:农户可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行政处理。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2. 民事诉讼与仲裁:若行政处理无法解决问题,农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农户需提交收集到的各类证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综合判断是否确认其土地承包权。
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为在没有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确认承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1、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2、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3、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后,家庭承包经营权依法获得物权方式的保护,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通常认为仍实行传统的债权保护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自主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应认定流转合同无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无须发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约定生效。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或发包方事后未追认,发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认定无效。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承包方的一种肯定,土地转让时必须要进行土地承包责任权的认定,即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承包方和发包方达成协商一致时,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
没有承包合同的土地的确权方式主要有:
1、承包方对承包关系无异议的,应以代签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查实承包农户土地承包关系信息,依据查实后的土地承包信息,补签土地承包合同,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补充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备案手续。注意:
农户不签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证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2、有异议的,应提交村民会议审议,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自决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确认土地承包权成立,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怎么确认承包权”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确认土地承包权成立时间,土地承包使用权如何确权
内容投稿:唐怡婷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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