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可延包,哪几种人不能延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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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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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可延包,哪几种人不能延包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吗

一、哪几种人不能延包土地

以下几种人通常不能延包土地:

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为单位进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有该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延包土地。例如,城市居民、其他村的村民等,他们不属于发包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延包土地的资格。

二、不符合户籍规定的人员

1. 户口已迁出人员: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其户籍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延包土地。

2. 未按规定落户人员:因上学等原因将户口暂时迁出的学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延包土地资格的人员。

三、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 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村规民约、完成规定的农业生产任务等。长期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视为不符合延包土地的条件。例如,有些村民长期拖欠集体的各项费用,或者违反村里的规定破坏土地资源等,村集体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不批准其延包土地。

四、已获得其他保障的人员

- 分析:对于一些已经在其他方面获得了稳定生活保障的人员,可能不会被纳入延包土地的范围。比如,已经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人员,由于其生活已经有了稳定的保障来源,一般不会再被批准延包土地。另外,一些因征地等原因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和安置的人员,也可能不再具有延包土地的资格。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三轮延包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三轮延包有关政策的解读,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的详细阐述:

1)农村土地三轮延包的基本原则

1. 延包原则:根据相关政策,第三轮土地承包将坚持延包原则,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继续延长承包期限,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的稳定。

2. 个别调整:对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将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

3. 生活困难户保障: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对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将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农村土地三轮延包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通过土地确权摸底工作,搞清楚目前土地承包情况,以便对多占的、闲置的、撂荒的土地作出处理,为三轮延包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所有权已经分离。在三轮延包中,将继续鼓励土地流转,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3. 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在城镇化的推动下,许多农民已经进城生活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为此,国家鼓励土地有偿退出,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退出原承包土地后可以得到一笔退出费用,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或进行流转。

4. 机动地政策:一些农村会预留部分机动地,对于符合承包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这部分机动地以满足其土地需求。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为三轮延包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规定了承包方式;第五条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三条则规定了土地发包的主体和程序,为三轮延包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三轮延包政策是在保障农户原有承包地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并通过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三、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第三轮延包政策解

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第三轮延包政策的解读,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的详细阐述:

1)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延包原则:根据相关政策精神,第三轮土地承包将坚持延包原则,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继续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 个别调整原则:对于少数存在特殊情形(如自然灾害毁损等)的村组,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

2)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为摸清当前土地承包情况,将对土地进行确权摸底,以便对多占的、闲置的、撂荒的土地作出处理。这一措施有助于明确土地承包权属,为后续的土地承包工作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所有权已经分离。经营权可以对外流转,这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可以获得地租收入,增加变现渠道。

3. 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在城镇化的推动下,许多农民已进城生活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为此,国家鼓励土地有偿退出,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退出原承包土地后可以得到一笔退出费用。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或进行流转,以避免闲置土地的浪费。

4. 机动地政策:一些农村会预留部分机动地,以供符合承包条件的人申请。这一政策有助于满足部分农户的土地承包需求,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五条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这些条款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第三轮延包政策旨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通过具体措施如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等,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共有人资格

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共有人资格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延包共有人资格主要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1. 延包的基本原则: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将遵循延包的原则,即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要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 延包的起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开始计算,承包期还是三十年。

2. 共有人资格的确定:

- 共有人资格通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承包的共有人。

- 在延包过程中,共有人资格的确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确保公平、公正。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对于户籍迁出、土地废弃、土地被征用或新生人口等特殊情况,其共有人资格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 例如,户籍在土地承包期间从农村转为非农业的,可能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失去共有人资格。

- 土地废弃或长期搁置的,可能因浪费土地资源而在下一轮承包期不被承包,进而失去共有人资格。

-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因获得补偿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生人口则可能因“增人不增地”的原则而无法获得土地。

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确定延包共有人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承包的原则、程序以及共有人资格的确认方式等关键内容。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共有人资格的确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也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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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三轮延包有关政策解读,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第三轮延包政策解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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