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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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开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开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土地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以分开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可以分开处理的情况

1. 家庭内部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一致,对承包地进行分割经营,如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经营承包土地。

2. 离婚时的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判决。

具体情况:夫妻共同承包的土地,离婚时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3. 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具体情况: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并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3)不可以处理分割的情况

违反合同约定: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或有限制条件的,需遵守合同约定。

影响土地利用:分割会导致土地碎片化,不利于规模化、机械化农业生产,或破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可能不被允许。

二、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三、家庭成员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农户家庭承包。

家庭内部成员分割时,先自行商量,确定分割方式与份额等。

我就见过一家人,心平气和坐下谈,很快就把事情解决了。

2.要是协商不成,能找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调解。

曾经有亲戚就这么做,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3.法律上,分割要考虑成员对土地投入、贡献及生活状况等。

长期耕种管理土地的,可适当多分。

我了解的案件例子里,这种做法很常见。

4.要保障妇女权益,她们和男子有平等权利,不能因婚姻等剥夺份额。

身边就有女性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5.调解不成,可走诉讼,让法院依法合理分割裁判。

最终让法律来定夺,是公平解决的办法。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柳某某、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各自耕地归各自耕种经营,并把土地合同本及直补折分开。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被告及其子女在村上共分得土地9.3亩,被告是户主,双方离婚后,原告要求将其土地合同本及直补折分开。

柳某某在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杨某某户内的2.66亩土地,由柳某某自行耕种经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金某某1、金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某某1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承包地经营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995年1月22日,延吉市依兰镇台岩村九组第二轮承包地发包时,被告代表原告及婚生子金某某1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家庭承包地承包合同,并承包了30.9亩地,现确权面积为34.05亩。

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台岩九组的东学地(东至方元哲,南至乡村路,西至金某某某,北至荒草地)11.08亩,归为原告金某某1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某某2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开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离出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互换

内容投稿:鲁汐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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