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
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
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具体如下:
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
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崔某某某与崔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46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何家坟3.84亩、老机房西1.62亩经原村委会负责人交与被告代耕,并约定原告需要时随时返还。
被告崔某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某承包土地5.46亩【其中老机房西1.62亩(四至为东至崔文彬,西至崔某某1,南至道,北至道),何家坟3.84亩(四至为东至崔某某1,西至崔某某,南至洼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农作物收割完毕之日(夏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起十日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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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到期土地承包收回告知书怎么写,收回承包地的通知怎么写
内容投稿:彭书芮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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