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承包土地需根据土地性质和承包方式,联系不同的部门办理手续,具体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1. 家庭承包方式
▷ 负责部门: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承包申请,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等事项的,由其组织相关程序。
▷ 原因解析: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对土地情况最为了解,能确保承包过程符合村集体意愿和利益。
2. 其他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 负责部门: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外,还需联系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该部门会对承包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
▷ 原因解析:乡(镇)政府部门具有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的职责,能确保承包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避免不公正、不合法的承包行为。
2)国有土地承包
1. 农用地
▷ 负责部门:联系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时也需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原因解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业生产用地,确保农用地的承包使用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土地资源的整体规划、用途管制,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2. 建设用地
▷ 负责部门:主要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该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供应、使用等全面监管工作。
▷ 原因解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1)想承包土地找哪个部门?
1、想承包土地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名称和编号等。
此外还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发证机关及日期;
(2)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3)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5)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土地承包责任制,要想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满足承包土地的条件,然后提出承包申请,此申请通过之后,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此证明之中,包含的内容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等的相关事项。
1、想承包土地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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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由哪个部门办理手续,土地承包去哪办理
内容投稿:袁鹏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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