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这一行为实质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退出方式。
1)退出的条件
1. 自愿性:承包方必须自愿交回承包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
2. 书面通知:承包方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明确表达退出意愿。
3. 合理补偿: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退出的法律后果
1. 承包权丧失: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将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 不得再要求承包: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后,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是对其退出行为的一种法律约束。
3)退出的程序
1. 书面申请: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达退出意愿和交回承包地的具体地块。
2. 审核处理: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后,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处理,确保退出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补偿支付:在审核通过后,发包方需按照补偿标准向承包方支付合理补偿。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与村集体签订退出协议。
具体申请的方式是: 1、有退出耕地想法的农民,其申请人是可以先向当地村委会提出有偿土地申请。 2、当村委会接到申请后,一般都会对提出申请的村民极其土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看其是否符合退出的门槛和条件,并且也需要申请人户口上所有人同意才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申请的提出人和村集体,或者有意流转土地的大户进行议价协商,最终经过村民全体大会同意以后,就可以签订协议有偿退出了
✎郝某某、雷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被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和理由:
2002年原告、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的社头片水田1.2亩、石笋湖1.3亩、黄泥陂倒角2亩、大坝旱地0.6亩,共计5.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归罗某某团所有。
事实和理由:
罗某某富在1982年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承包的责任田在1992年间,因其全家户口要迁移到武江区西联镇小阳山村委会,根据当时政府规定,户口迁出必须要解决好自己家的责任田粮税任务才能迁出户口。
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确认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的社头片水田1.2亩、石笋湖1.3亩、黄泥陂倒角2亩、大坝旱地0.6亩,共计5.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罗某某团所有。
✎孔某某、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孔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流转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至2020年的土地承包费10000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9.01亩,分别为石家地2.2亩、李庄家后地0.9亩、韩某某地1.09亩、大马张地1.42亩、南洼东地块1.2亩、南洼西地块1.2亩、张白洼地1亩,并为原告办理相应地块的土地确权手续;
4、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退还原告土地;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两年,国家对于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将被告承包的9.01亩土地确权给原告,才得知被告将原告石家地2.2亩、李庄家地0.9亩交由第三人苑某某耕种,将南洼东1.2亩交由第三人苑某某里耕种,将南洼西1.2亩交由第三人苑某某耕种、将韩某某1.09亩,大马张地1.42亩交由第三人苑某某耕种、将张白洼1亩交由高某某耕种,现在无法返还,也不能给原告确权。
献县垒头乡苑垒头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原告土地承包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献县垒头乡苑垒头村村委会负担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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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合同可以退出吗怎么写,土地流转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投稿:郝梦茹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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