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农村土地并不会都被征收。国家的土地征收行为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和条件进行的,而不是随意或普遍性地征收所有农村土地。
1)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合法批准以及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等。征收土地还必须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农村土地并非都可以被随意征收,而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管理。
3)征收土地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类型,如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等。这些情况下的征收是基于国家层面的重大需求和规划,而非普遍性行为。
农村土地并不会都被征收。土地的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并且只针对特定的情况和需求进行。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李某某甜、李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征收土地补偿款共240541,82元(按征地总亩数及总补偿费用的五点五分之一计算);
2、判令两被告为原告预留安置地0.124亩(按征收水田10.124亩的十分之一计算);
3、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青苗补助费12880元(以征收水田的亩数10.124亩为基数,按每亩7000元计算,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兴安县人民政府立项征收乙甲村土地,公布丈量田地征收亩数时,户主即被告李某某名下实际人口是五个半人(即李某某及其配偶2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小女1人,李某某母亲半人,李某某大哥分得母亲另外一半田地)的田地全部在征收范围之内,并己全部公示落实到位,其中水田10.124亩,旱地5.542亩,果园地5.758亩,林地4.347亩,共计25.771亩,按照现行补偿标准51336元每亩计算,征收补偿款共计1322980.056元,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即240541.82元。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某某被征用的田、地等土地补偿款235426.9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期限给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李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李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已经和村委会及街道动迁办专员当面核实没有征收事宜,而且上诉人本人也没接到过关于征收的相关通知和本村公示,因此,上诉人认为不存在案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王某某、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幸福村委会给付王某某征地补偿款641,400.76元;
2.二审诉讼费由幸福村委会负担。
王某某是农业户口,收取国家补偿款主体适格,按照规定应当将70%的征地补偿费用给付王某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4.01元,由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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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可以任意征收吗现在,农村土地可以强征吗
内容投稿:陶怡惠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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