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被征收时,可以要求补偿土地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该条款同时隐含了农民对自留山享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三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规定为自留山使用权人主张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
2)补偿费用的构成与分配原则
1. 补偿费用构成:
▷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收的自留山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
▷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因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使用权人的生活安置。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针对自留山上的树木、农作物等附着物进行补偿。
2. 分配原则:
▷ 土地补偿费:虽然通常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自留山是农户长期使用且未发生权属变更,部分地方政策可能允许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农户。具体比例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 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因征收而需要安置的农户,用于其生活安置和再就业支持。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直接归属于种植者或附着物的所有者,即农户个人。
3)特殊情况处理
1. 自留山已流转或出租:若自留山已通过合法方式流转或出租给他人经营,则补偿费的归属需依据流转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双方在征收时的权益分配方式。
2. 存在权属争议:若自留山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权属问题后再进行补偿分配。在权属问题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补偿费用。
自留山被征收时,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补偿土地费,具体补偿费用构成与分配原则需依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自留山已流转或出租,或存在权属争议,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相同的,其具体赔偿请参考拆迁公告以及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崔某某福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崔某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留山补偿款226,476.00元补偿款;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998年原告父母崔某某、刘某某取得了位于树基沟村边墙北山,四至为:
东至小岗、西至小岗、南至地、北至岗,面积30亩的自留山(山林执照号为13XXX2号)。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某某福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6,476.00元,案件受理费4,698.00元,减半收取2,349.00元,由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陈某某、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姚墅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9.8平方米的自留地使用权损失费6万元。
租期内如遇国家统一征地,地面建筑和一切设施及企业搬迁等赔偿归厂方所有,山地赔偿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原告所有,租用期满后,土地归原告所有,被告需要续租,租费另行协商。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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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已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如何补偿呢,已经征收的土地
内容投稿:庞文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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