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土地承包的到期年限依据土地类型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承包的到期年限
1.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2. 草地: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 林地: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款,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
2)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上述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利义务
1. 权利:
▷ 承包人有权占有、使用承包的土地,并享受其收益。
▷ 承包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有权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并享受转让所带来的收益。
2.义务:
▷ 承包人应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应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 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的收益。
▷ 承包人应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风险。
土地承包的到期年限根据土地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分别为三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以及三十年至七十年。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地到期村委有权收回。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若您希望继续在原有的承包土地上经营,可按规定进行续约。
反之,若您选择在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则无需履行续约手续。
此外,耕地的承包期限通常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则在30年到50年间浮动;
至于林地的承包期限,更是长达30年至70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上述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还将有机会再次延长30年。而对于草地和林地而言,其承包期限届满后也将依据前述条款规定,相应地予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郭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⒈判令被告支付九年的土地承包费45000元。
⒉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给被告的21.69亩土地。
事实与理由:
2011年,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19.1亩,约定每年支付承包费5000元。
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郭某某支付土地承包费9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郭某某退还家庭承包土地范围内土地5.06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与星睿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北车营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即2033年8月21日至2072年8月20日的部分无效。
因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超过了20年,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驳回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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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民土地承包年限到期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处理原则
内容投稿:孔爽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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