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农村土地确权后,父母过世,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 户内成员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继承。如果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该土地由其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即户内成员享有继续承包权。
2. 发包方收回再分配:若承包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即户消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该承包地,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再分配。
2)土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土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也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注意,若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重建,此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2. 子女已分户: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且子女已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分配了其他宅基地,那么父母去世后,其子女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可由子女继承。
农村土地确权后,父母过世,土地的处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若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且有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则由该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则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同时,需明确土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1)土地确权后老人死了地归谁1、农村土地确权,只要在承包期内,老人死后地不会收回,因为承包人是整个农户家庭不是某个承包人。根据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关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关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赔偿归谁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1.老人离世后,关于土地确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事宜。
在法律规定中,农村的土地本质上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当农户家庭内的成员不幸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就此消失。 倘若这片土地依旧由该农户家庭内的其他成员继续进行承包经营,那么在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它依然会登记在这个农户家庭的名下。 2.然而,如果这片土地要被农户家庭之外的人继承,那就必须要满足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比如这片土地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并且没有被用于非农业建设等。 3.要是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在土地确权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 他们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准确地为你判断土地的确权归属,帮助你妥善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避免因土地确权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杨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继承分割承包土地;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于2005年2020年先后去世,父母生前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尽到了子女应尽的义务,但父母的4.4亩某某(位于绥中县却被被告杨某某独自占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商讨此事,被告均拒绝分割该土地,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尽到抚养义务,老人去世后,该承包地理应有部分土地由原告管理经营,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已逝父母的承包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1、陈某某2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去世后的遗产,坐落于云南省永仁县砖混结构的房屋(价值约10万元);
原、被告父母银行存款约2万元;
2.请求法院确认永仁县留有一块约80㎡的空地归原告所有;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和被告的父亲于2017年1月7日去世,母亲于2021年4月14日去世,父母死亡后在永仁县留有一块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
G-(037)-19,图号29,使用权面积547平方米),该国有土地上建有房屋四幢及一块空地,其中:
沿108国道街面两幢,街道后面两幢。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某某1负担(已预交),许某某在位于云南省永仁县留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原告陈某某1所有。
✎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父亲周某某某生前留下的位于文山市大以古社区母朵黑村266.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原告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即88.84平方米;
2.周某某某在文山民丰村镇银行的存款15万元确认归周某某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年母亲唐某某去世,父亲周某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居住生活。
以周某某某为户名存于文山民丰村镇银行的存款150000元和以周某某为户名存于农村信用社存款14600元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周某某某在文山民丰村镇银行的存款单交给周某某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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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父母死亡后土地确权给谁,父母死亡后土地归谁继承
内容投稿:俞宇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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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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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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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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