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出现争议怎么办,在不知情的情况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该如何解决

咨询

土地承包出现争议怎么办,在不知情的情况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该如何解决

一、在不知情的情况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该如何解决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应当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且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明确争议类型与性质

首先,需明确所承包土地争议的具体类型,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同类型的争议,其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何种类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争议,都应保持冷静,依法理性应对。

2)优先协商解决

1. 协商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争议方进行深入沟通,互谅互让,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2. 协商程序:直接与争议方联系,尝试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协商优势:协商解决不仅高效经济,还能有效维护双方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4. 适用情况:适用于争议较小、双方矛盾不尖锐的情况。

3)寻求第三方调解

若协商无果,可请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1. 调解机构

▷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 这些机构具有贴近群众、了解当地情况的优势,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合理地进行调解。

2. 调解程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3. 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4)申请行政处理

若调解未果,需根据土地争议的具体情况,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1. 申请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申请程序

▷ 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书等。

▷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 处理决定效力: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1. 行政复议

▷ 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对原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

▷ 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6)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在处理土地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应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

1. 关键证据类型

▷ 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使用凭证等书面凭证。

▷ 证人证言、村集体记录等口头或书面证据。

▷ 卫星影像图、无人机测绘报告等技术证据(需专业机构出具)。

2. 证据保存方式

▷ 将证据整理成册,并妥善保管。

▷ 在必要时,可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7)遵守土地利用现状不变原则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是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利用,避免因争议导致的土地闲置或滥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1)利好:

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三水已开始实行农地由无偿分包转为有偿投包,1997年又实施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今三水已模糊了以户为单位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充其量只能说出自己有多少“股”。

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变得模糊,农地股份制推行至今的另一个问题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方式五花八门。

前不久,三水区宣布将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届时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此次确权登记将进一步理顺农村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重新明确每家每户拥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让农民知道其承包地占经济组织总承包地的比例,吃上“定心丸”。

2)农村的土地属于遗产么

农村的土地不属于遗产,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

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

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咱生活里,土地可是大事儿。

不少农民朋友靠着承包土地生活,可有时候,因为地界划分不清、承包期限有争议或者流转过程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就容易起纠纷。

这纠纷要是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农民的收入,还可能闹得邻里关系紧张。

那遇到土地承包经营争议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说说。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这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各自的诉求和利益点,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比如,因为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可以一起到实地,根据当初的承包合同和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重新确定边界。

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协商的记录、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栾某某某、栾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栾某某军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土地之所以发生争议,是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在签署合同前,被上诉人因对上诉人已耕种八年的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依法应先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栾某某军负担。

董某某、董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董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原告玉米22100市斤和案件受理费。

”足可以论证自留地不是任何个人的私人产业,依法不可以作遗产继承,一审判决把我户五个承包人员的自留地经营权属划归董某某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6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6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出现争议怎么办,在不知情的情况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该如何解决”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出现争议怎么办理,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内容投稿:陈南嘉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承包出现争议怎么办,在不知情的情况承包的土地被划为争议土地该如何解决/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6年07月10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6年07月10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6年07月10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6年07月10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6年07月10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6年07月10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6年07月10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6年07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方案需要表决吗,村集体土地发包需要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吗

26年07月10日
如何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出租出去的土地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6年07月10日
千亩土地承包有补贴吗,成包千亩建生态农场 国家有补贴吗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有效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什么时候生效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年限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凭最长年限规定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流转方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是什么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需要交复耕费吗,土地承包期到了怎么给复耕费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无人承包,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赁吗,集体慌土地承包后能建房吗

26年07月10日
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意思

26年07月10日
继母有土地承包权吗,亲生父母去世 继母可以享有土地么

26年07月10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7月10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7月10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7月10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7月10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7月10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7月10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7月10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7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