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土地转让了确权怎么办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转让后的权属确认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1)土地转让后的确权原则
1. 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土地转让后,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确权给受让方: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行为合法,且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那么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这一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2)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
1. 申请登记:土地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以确认其土地经营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
2. 审核与登记: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受让方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条件。如果审核通过,政府会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3. 权属证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受让方在获得权属证书后,即成为该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权利人。
3)注意事项
1. 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必须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引发权属纠纷。因此,建议在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2. 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土地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如果未及时办理登记,可能会影响其权益的保护。
3. 妥善保管权属证书: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土地经营权的重要证明,受让方应当妥善保管好权属证书,避免遗失或损坏。如果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土地转让后的确权问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并遵循相应的确权原则和流程。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权属证书,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分析:
可以,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可以,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土地流转转让的是经营权,而不是使用权,所以并不影响以包人对土地的确权。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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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确权怎么办手续,土地确权证转让
内容投稿:屈欣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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