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取决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如果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那么在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
1. 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如果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那么在转让时,一般不需要再次缴纳土地转让金,除非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转让金,主要取决于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且未改变土地用途,则通常需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如果是出让方式取得且未改变土地用途,则一般不需要缴纳。如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土地出让的条件是什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通常状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时需一次性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这笔金额并不会转嫁给房产购买者承担。
然而针对部分经过长时间发展所形成的超过70年使用期限的经营性物业,若该等投资者仍欲继续行使其使用权,则须履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之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所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被上诉人作为受让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价格、地段及支付无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所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被上诉人作为受让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价格、地段及支付无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所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被上诉人作为受让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价格、地段及支付无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1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否不需要交土地转让金,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要不要缴纳土地转让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是否不需要交土地转让金了,土地转让金必须交吗
内容投稿:庞文建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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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