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二次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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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二次转让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二次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二次转让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

2)转让条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屋建设工程)或形成工业用地等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以划拨方式取得: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受让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或按国务院规定处理土地收益。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需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登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通常只能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禁止转让的情形

▷ 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大家可以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意味着大家失去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是有许多严格的要求和规定的,转移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按照过程来,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的内容。

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注意事项

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

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

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二次转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处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内容投稿:任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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