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均为常见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关系与权利转移
1. 土地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原承包方完全退出,受让方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 土地转包与出租:转包和出租均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出租则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承租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 土地互换: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双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流转期限与程序
1. 土地转让:转让期限是剩余的承包期限,程序较为严格,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 土地转包与出租:转包和出租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转包程序相对简便,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出租若承租方为外部单位或个人,则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互换:互换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也受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限制,互换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
3)风险承担与收益归属
1. 土地转让:转让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收益也归受让方所有。
2. 土地转包与出租:转包和出租中,原承包方仍需承担一定风险,如土地被破坏等。转包费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归转包方和出租方所有。
3. 土地互换:互换后,双方各自承担新承包地块的风险,收益也归各自所有。
个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是合法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是村民的,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那么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别人合法一、土地转让所需材料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2、原土地出让合同3、上缴税务局的 土地增值税 证明材料 二、土地转让程序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法律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穆某某某与王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穆某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告穆某某贵与被告王某某香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而原告地名为湾某某的责任田灌溉用水系由塘坊大堰供给,为此,王某某香及其夫张某某某(已故)多次乞求原告将湾某某的责任田长期调换给其耕种,原告经不住其多次相求,并考虑到四某某的责任田就在原告的院坝边,耕管也方便,于是经村组同意,原告用地名为湾某某的责任田与被告王某某香调换其地名为四某某的责任田,调换后原告带领全家人,耗时半个多月才将四某某的责任田清理干净,至今原告已经耕管20年。
原告穆某某贵与被告王某某香就涉案地名为“四某某”、“湾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王某某香负担。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毛刘某某、毛某某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毛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毛刘某某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全部诉讼费用由毛锡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属于土地经营权的出租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一审受理费18819元,由上诉人毛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9元,由上诉人毛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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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吗,土地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内容投稿:时铭文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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