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可能无效,特殊情况下可能有效。
1)一般情况下协议可能无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如未依法获得征地审批手续、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等,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这种违法征地所签订的补偿协议,通常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 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征地违法事实,或通过胁迫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特殊情况下协议可能有效
1. 被征收人追认
▷ 尽管征地行为存在违法因素,但若被征收人在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该协议,并愿意按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且这种追认是基于充分了解情况后的真实意愿,那么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2. 轻微违法且不影响协议实质
▷ 如果征地过程中的违法情形较为轻微,且不影响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被征收人的核心权益,同时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此时,征收方需对违法部分进行纠正和处理。
3)法律建议与救济途径
▷ 面对违法征地及协议效力问题,被征收人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有权机关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
▷ 同时,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征地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拆迁有违规可以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诉,或者同级政府申诉,如果涉及贪腐现象可以向纪委和检察院报案最好向纪委举报。一般找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村里拆迁一般都是当地的拆迁办。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严格的征收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拆,未补先拆,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立项计划等硬性规定实施征收的违法,建议:
1、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2、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为准。 3、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黄冈市天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六福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注明签订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费364192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4.6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6日,案外人廖某某与被告签订一份征地协议书,被告将位于被告社区辖区范围内的长江干堤界桩鄂江左岸线224米某某60亩的江滩及水域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廖某某等人投资开办船舶修造企业,协议约定征用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鱼塘补偿费实行总包干,作价为287392元,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廖某某与高某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黄冈市天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后因廖某某下欠原告公司现股东奚某某的债务无力偿还。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六福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冈市天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返还364200元,案件受理费21092元,由原告黄冈市天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14320元,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六福湾社区居民委员负担6772元。
✎郭某某全与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郭某某全与被告邱某某签订的《关于开发旱禾地老屋坝用地补偿协议书》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征用补偿费165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田某某复垦补偿费的60%即80676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但被告在接到原告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并未依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书》,也未将原告支付的补偿款退还,此时,应当视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对涉案田某某实际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限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某全退还征用补偿费165000元,确认原告郭某某全与被告邱某某签订的《关于开发旱禾地老屋坝用地补偿协议书》无效。
✎蒋孝武、邢燕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蒋孝武、邢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转让费140000.00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1年6月7日开始至将上述转让费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征地协议》,被告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1.7亩按每亩8万元的价格及土地旁边的道路按每亩5.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原告分别于2001年6月7日、2002年4月15日、2003年4月10日向被告共计支付了140000.00元的转让费。
限被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向原告收取的转让费140000.00元,确认原告与被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01年6月7日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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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违反土地法的拆迁协议有效吗,违法拆迁合同必然无效吗
内容投稿:施晨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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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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