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否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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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也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时,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流转方式与合同要求

▷ 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 若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流转登记与对抗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有助于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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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需要视情况而定:

1、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转让

2、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不可以转让该使用权

3、若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则该土地是使用权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4、如果是以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则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

1、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根据规定永久流转土地合法吗?

1、永久流转土地不合法。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谢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大足区智凤镇田坝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勇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价款4160元。

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土地价款4160元:

0.5亩×800斤/亩/年×130元/100斤×8年=4160元,其中8年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某、牛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明确双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告主张双方流转关系为不定期土地流转关系;

2、明确土地流转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定兴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诉牛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时审理查明:

双方是原告主张的土地经营权相互流转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原告依然对1.15亩非基本农田享有承包权。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某每人负担20元,原告刘某某1.4亩承包地与被告牛某某1.15亩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否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土地流转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投稿: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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