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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全面且细致,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定义与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 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 期限与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与期限: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 流转与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3. 宅基地使用权:
▷ 定义与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 取得与消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分析:
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是拥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通常包括一些机关单位,还有农村的集体甚至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进行转让,只要双方依据法律程序,就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那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
出让、划拨、转让。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隋某某与刘某某、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隋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具有经营使用的权利。
2、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1990年3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父亲孙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孙某某的三间土坯房及前后树井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园子)使用权。
驳回原告隋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陈某某宽、陈某某胜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陈某某某、陈某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陈某某某、陈某某某为韩集建(89)字第010228号用地许可证载明的土地地块的共有人;
2.确认按份共有,陈某某某、陈某某某各享三分之一,并确认按事先已商定陈某某某享有第一透单元埕某某,陈某某某享有第二透单元埕某某,陈某某某享有第三透单元埕某某。
2014年8月16日,由陈某某某主持,陈某某某、陈某某某与陈某某某及妻和子女、三兄弟的姐妹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共同协商形成《房地产赠与协议书》,以赠与形式,将上述三透埕某某分别赠与登记在陈某某某、陈某某某及陈某某某子女名下,但陈某某某不配合履行赠与协议的内容。
韩集建(89)字第010228号《用地许可证》项某某土地的使用权由陈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某某某三方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某某某、陈某某某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如何规定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投稿:凤慕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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