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部门是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负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工作主要由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的土地征收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1. 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
2.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
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同时,政府还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此,土地征收部门主要是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他们负责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的审批、公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是国务院管,或者由县级以上的政府管。
具体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何某某、何某某亮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17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龙门县麻榨镇卫生院集体土地项目征收涉及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名下位于龙门县××村××(土名)的地上(砖墙铁皮房、简易棚、水沟、水沟墙、水泥涵管、围墙、水池、水泥地、化粪池),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资产(切割机、碎纸机、洗銫机、抛光机、变压器电缆线、蒸汽炉房、蒸汽锅炉炉头、主波热管、副发热管、烟箱、进口商湿耐高湿风机、高低温表、强功率抽风机),可搬迁资产(抽风机、木材、变压器)征收补偿款归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所有,”确认以上征收补偿款归两上诉人所有。
2、由被上诉人负责诉讼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从2018年6月14日《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麻榨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告》,到2020年4月28日《龙门县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的批复》,再到2020年6月18日《关于龙门县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案涉承包合同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撤场交付给上诉人,在3年多的时间内,被上诉人始终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反而以实际行为积极履行案涉承包合同,享受相应的租赁权利。
张某某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二审法院补缴,逾期未缴将强制执行,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220.40元,由张某某负担。
✎田某某、田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征收款3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系兄弟关系,80年代初田地下户时,原告承包位于翔凤镇老茶村的地块,小地名“碾子对门”,2005年来凤县农村经济管理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地块名称为“碾子对门”。
案件受理费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事实理由错误,被上诉人有权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双方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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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哪个部门批准的,土地征收必须由哪个部门实施
内容投稿:潘振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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