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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及分析如下:
1)无偿收回的法定情形
1. 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包括建设铁路、公路、医院、学校等项目。
2. 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当土地使用者不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停止使用该划拨土地时(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3. 基础设施和工矿用地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国家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4. 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如果是划拨土地,通常也会被无偿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2)收回程序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遵循严格程序,包括拟定收回方案、公告与听证、报批以及注销登记等步骤,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然土地本身无偿收回,但对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划拨土地可以改为出让吗1、划拨土地可以改为出让。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化为出让土地。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二、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流程如下:
1、提出土地出申请
2、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
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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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回怎么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内容投稿:华南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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