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有土地使用权吗,以前的自留地现在还是自己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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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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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自留地有土地使用权吗,以前的自留地现在还是自己的土地吗

一、以前的自留地现在还是自己的土地吗

自留地并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自留地的所有权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2)自留地的使用权

1. 虽然个人没有自留地的所有权,但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在自留地上进行耕种,获取收益。

3)自留地的征用与补偿

1. 如果自留地被征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包括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等。

以前的自留地现在仍然是集体的土地,个人并不拥有所有权,但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相关权益。如果面临征用等问题,也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法对自留地的规定

法律分析: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农业税,享受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但是自我国取消农业税后,其与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农村承包地,但是,国家并没有给农户发放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三、自留地是否属于耕地范畴

非耕地部分,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具体落实至每个村庄的土地分配则需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安排,一般的承包责任期限为30年甚至更长时间保持不变。

相较之下,自主经营的土地也被称为“自留地”,这些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们在精神上具有对其进行支配的权益,例如进行经济作物、农作物、蔬菜等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或是在其中植树造林,以及建立家禽养殖场所等等活动。

而耕地的概念,则指代的是那些通过自然土壤发育而成且具备了种植农作物能力的土地类型,其中包括成熟地、新开发的土地、复垦的土地、整理过的土地以及休闲地等各类形式。

至于自留地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每个社员长期使用的极少量土地,具体来说包括了自留耕地(例如农村房前屋后的菜园)和自留山地(意即个人留下用以种树的荒山林地)这两种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周某某与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光孝村委会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光孝村委会承担。

自留地产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民事财产关系的表象,但法律对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仅有《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现行法律等均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自留地的方式和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故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并主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

✎姜某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东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自留地补偿款3805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附属自留地经政府拆迁征用,现房屋已安置到位,但尚有自留地补偿款38051.1元被村委会截留,至今未兑现,经多次讨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其诉请。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某某、凌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孙某某退还孙某某、凌某某、周某某一家位于崇州市所出租的土地0.36亩;

2.判令孙某某将承租的0.36亩土地恢复原样(恢复为可耕种状态);

3.判令孙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0年6月份,孙某某、凌某某、周某某想收回出租的自留地,返乡后通知孙某某,发现孙某某已在该自留地上修建了厂房,孙某某述说,该厂房修建于2019年,孙某某要求孙某某、凌某某、周某某一家赔偿其修建厂房的损失13万元就退还所租土地。

驳回孙某某、凌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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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自留地有土地使用权吗怎么办,自留地是否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

内容投稿:顾婉雨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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