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个人养殖场土地出租或转让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步骤和建议:
1)合同续期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继续承包。
2. 续期条件:若双方均有续期意愿,应就续期的期限、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续期流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应重新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承包期限和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续期手续。
2)合同终止与重新发包
1. 终止条件:若合同到期后未续期或无法续期,土地将被重新发包。
2. 重新发包流程:新的发包程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包括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等步骤,确保公平、公正。
3)地上附着物及设施处理
1. 有约定按约定:如原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方式,双方应按约定执行。
2. 无约定协商解决: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应协商处理。这可能涉及对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评估,由发包方给予补偿后受让,或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理等方式。
土地使用到期不返还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地使用到期不返还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1.责令交还土地。所谓责令交还土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为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剥夺被处罚人一定财产的行政处罚。本条未规定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上述三种行为在实践中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差别也很大,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处罚标准,因此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而国务院制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实施办法时,可以作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酌情确定罚款数额。
2)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的土地一般都不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任何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拍卖以及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大部分的土地在获得之后,都是有一个土地使用期限的,提出在期限届满时,需要按照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集体或者是国家。
一、土地流转到期后农民不愿意续签怎么办
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即将期满之际,如农户不愿继续签署续约协议,涉及双方于此之间的争议问题便须由双方共同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若协商无果,政府可施以公正立场从中调解。
如果仍无法协调,则可向相关的仲裁机关提请仲裁裁决或径直向本地人民法院发起维权诉讼。
依据现行法律,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通常均有机会申请续签,而且保障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益。然而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居住用地上建筑及其附属物所依附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将自动续期,但对于非居住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依附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续期事宜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至于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应满足的条件,可能会因地域差异以及实际状况而存在较大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空位于顺德区地块上被告所有的种植物并搬离、返还租用土地予原告;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使用费23229.05元(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每年81188.9元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返还租用土地为止,暂计至2019年6月3日),管理费2231.67元(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每月每亩50元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返还租用土地为止,暂计至2019年6月3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0月1日,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第三期土地租用合同》(以下简称《租用合同》),约定:
l.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将位于顺德市地块的土地共13亩出租给被告;
2.租金每年每亩3000元,每三年递增13%,同时按附件约定缴纳管理费;
3.租期自2000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
《租用合同》签订后,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已向被告交付场地,被告进驻并开始经营。
2003年7月9日,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2004年4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日,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接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在《租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地块到期预通知》,通知被告案涉《租用合同》将于2019年2月20日到期终止,请提前做好租用土地的清理工作。
2019年1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关于地块到期清场通知》,再次通知被告《租用合同》即将到期,请及时将租用土地清理完毕并返还,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租用土地上自有物品的所有权,并同意由原告自行处置,且由被告承担所需的处理费用。
然而,《租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继续占用租用土地,拒绝搬迁,经多次协商,均无果。
原告认为,《租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在《租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占用租用土地,拒不搬迁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租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头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请。
补充事实与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除了是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外,还基于大都村已确认原告是案涉土地范围内整个花卉世界土地的剩余租赁期限的土地租赁权人,也就是说在被告与原告的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不管在合同期内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原告有权依据大都村的证明收回案涉土地。
被告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计算方式:
以每年81188.9元为标准,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案涉地块之日止),被告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计算方式:
以每月650元为标准,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案涉地块之日止)。
✎郭某某玉、范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郭某某玉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改判郭某某玉不支付范某某转让费65000元,依法确认郭某某玉与范某某于2011年9月24日签订的养殖厂转让合同无效,郭某某玉将养殖厂转让合同所涉土地返还给范某某,范某某返还郭某某玉养殖厂转让合同所涉转让费190000元。
同时一审对于本诉部分诉讼费数额分担错误,应予纠正;
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涉案土地的性质为诸城市××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调整的机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该机动地只能用于诸城市××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而被上诉人范某某并不是诸城市××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故被上诉人范某某没有资格承包诸城市××街道××村民委员会调整预留的该机动地,1997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范某某与诸城市朱解镇石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猪场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该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反诉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郭某某玉负担2572元,由范某某负担648元,范某某返还郭某某玉转让费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国营兴隆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大棚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兴隆台区友谊街荒地村编号为×××41的1.83亩土地;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兴隆台区友谊街荒地村1.83亩土地,用于经营大棚。
解除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与被告马某某在兴隆台区向海大道东、环城东路西、环城南街北(荒地地块)规划面积817104㎡范围内编号为×××41大棚所占1.83亩土地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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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到期不办怎么办手续,土地转让到期能收回吗
内容投稿:许然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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