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行政许可。以下从行政许可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及性质三方面进行分析:
1. 行政许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这一定义中的“依申请”和“经审查准予”的特征。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一过程涉及土地使用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法规和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查。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行政部门在审查通过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申请人,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即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符合行政许可的性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需经批准的程序,进一步印证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许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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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
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
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其性质归属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
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与注册办理过程,则被视为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确认事项。
此证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授权与发布,是经过严谨法律认证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持有者依法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应及价值,本质上是对持有者相应权利予以确认的权威法律凭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徐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省建行立即向徐某某移转某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2.省建行立即协助徐某某办理后续土地分割、不动产登记;3.省建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均证实某房产土地使用权移转可办,证实某房产地块对应于省建行所持有的闽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省建行在2017年12月13日的书面申请,其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已获福州市人民政府专函批准同意,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并早自2017年12月22日起已开始计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某某移转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土地使用权并配合徐某某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
✎山东中新房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新房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中新房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规定,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山东绿茵置业尚未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齐陵置业公司办理了涉案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完工“绿茵假日风景”项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50元,由上诉人山东中新房城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4610元,上诉人山东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0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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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属于行政许可吗为什么,转让的土地属于什么类别
内容投稿:穆璇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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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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