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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把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是否违法,取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流转的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 同时,该法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是流转土地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 流转给村委会的特定情况
▷ 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将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是合法的,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获得批准。
▷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非随意的,而是必须基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并且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3. 流转程序与要求
▷ 无论土地流转给何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例如,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合同应当报发包方(通常是村委会)备案;流转合同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原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村民把土地流转给村委会并不必然违法,关键在于流转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那么这种流转就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没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只有国家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村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阳光村委会、西庄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使用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合同书签订后,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民委员会按照约定交付了土地,二被告未按照合同书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合同书约定的莒南县板泉镇美裕晟工艺品厂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2006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莒南县板泉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村民小组负担25元,被告赵某某建负担25元,解除原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某建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84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作为刘某某云之子,依法享有刘某某云的合法权益,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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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流转给村委会吗合法吗,农村土地流转给谁
内容投稿:尤晓伊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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