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需从合法性、合同规范、政策扶持、权益保障及市场化等多方面综合施策。
1)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性
1. 明确土地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清晰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权益。
2. 遵守法律法规:流转行为需严格遵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查验土地权属证明,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2)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1. 使用标准合同: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2. 专业审核:建议由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确保合法有效,避免歧义。
3)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体系建设
1. 政策扶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流出方和流入方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
2. 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流转效率。
3. 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信贷风险。
4)保护农民权益与加强监管
1. 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流转价格应公平合理,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
2.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政府监管,打击非法流转,确保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3. 纠纷处理:建立有效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化与规模化
1. 市场化建设: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和供需。
2. 规模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
法律分析:
1、土地转包,即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土地转让,即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6、反租倒包,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
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
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
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
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
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
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
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
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在调研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
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
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
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
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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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促进土地流转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土地流转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卞月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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