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后,个人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1. 确权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表明,集体土地在依法的前提下,可以承包给个人使用,并进行确权。
2. 确权步骤与流程
▷ 确权通常包括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等步骤。具体而言,村民需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接着,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这一流程确保了土地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3. 确权后的权益与保护
▷ 确权后,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集体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后,个人是可以进行确权的。确权过程需遵循法定步骤和流程,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需要。承包村集体土地,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然后由村委会与土地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般不需要村民签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机构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肇州县二井镇繁荣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土地确权后,2018年至2021年被告多出实测面积11.35亩(其中家庭承包合同中多7.6亩、机动地多3.75亩)土地的承包费1134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张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应分得土地44.2亩(两块地分别为26.2亩、18亩),2017年土地确权后,实测面积分别为30.21亩、21.59亩,多出7.6亩。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肇州县二井镇繁荣村民委员会2018年至2020年度土地承包费10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白某某1与张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白某某1、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二原告分得的7.2亩地归原告使用;
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12年义和塔拉嘎查委员会将从义和塔拉林场收回的农田以抓阄方式分配给村民每人口9分地,当时被告抓到的是82号地3.6亩,二原告抓到84号地各3.6亩地,所分的地未写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
确认二原告对分得的7.2亩地(嘎查台账及测量报告图中红色阴影区域84号地块)归二原告使用,案件受理费50.00元,测绘费50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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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承包如何确权合法呢,集体土地怎么确权
内容投稿:褚南华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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