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偏差如何处理,农村土地为什么不按确全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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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偏差如何处理,农村土地为什么不按确全正上报

一、农村土地为什么不按确全正上报

农村土地不按确权证上报,通常涉及多方面原因,需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政策执行与规划因素

1. 政策理解与执行偏差:部分工作人员对土地确权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执行偏差或延误,如误解某些土地类型无需确权。

2. 与其他规划冲突:若村庄所在区域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城市扩张等规划,土地可能被征用或重新规划,此时会暂停确权工作。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村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不符时,会影响确权登记工作。

2)土地权属争议

1. 历史遗留问题:如地界不清、权属变更频繁等,导致确权难度增加。

2. 法律争议解决前暂停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会暂停确权

3. 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村民之间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存在土地纠纷,如合同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导致确权工作难以推进。

3)现实操作困难

1. 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复杂:如山区、丘陵地带土地分布在不同高度和坡度上,难以准确获取边界和面积信息。

2. 资料缺失和档案管理混乱:历史资料缺失或保存不完整,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确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吗

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土地确权后变更户名流程是什么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的,则需要:

1、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

2、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

3、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法律依据】: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土地确权错误怎么解决?

土地确权有错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或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更正申请。

名字错误可以先向所在行政村反映,填写申请表,村委核实加盖公章,并将其汇报到镇级部门,相关领导进行批复,下发新的正确的确权证书。

位置面积错误需要四邻的村民签字确认,提交更正申请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杨某某、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长汀村委收回杨某某0.67亩承包地行为无效、该0.67亩集体土地由杨某某承包经营;

2.长汀村委支付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10720元。

庭审中,杨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请为:

将杨某某被长汀村委收回的0.67亩(位于坑下村与长汀村河隔壁0.45亩,小岺尾0.22亩)集体土地返还杨某某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是土生土长的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村民,1998年元月杨某某和同村长大的施某某结婚,所以杨某某户口从未移出,根据坂中乡长汀村的家庭承包制,1999年每个村民可以分到O.67亩村集体承包土地,由家庭以户的形式统一承包经营,2002年前后杨某某和丈夫在自己位于××村××亩的承包地上种了桃树,2005年后交由父母统一承包经营,2018年5月长汀村集体承包地重新测量和发证,当时杨某某户口从父亲处分出,杨某某要求长汀村委给予单独发证,但却被告知杨某某的承包地在1999年已经被收回,经了解村里干部找杨某某父亲讲因人口增加,每丁人口分到的地没有原来多,需要退出部分地,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地也要由村里再统一调整和安排,父亲就把杨某某种桃树的O.45亩地(至今该地一直处于抛荒状态)和长汀村小岺尾处共约1.1亩交给村里再进行统一安排。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杨某某负担。

朱德保、朱德照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朱**保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照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宅基地;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意见书是最新的、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土地确权文件,并未考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行政机关并不认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当时仅仅颁发了两户,记载宅基地东边南北宽度为16.5米,实际测量所得为18.4米,一审法院根据1999年仅颁发了两户的土地使用证来确定上诉人的土地范围,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保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偏差如何处理,农村土地为什么不按确全正上报”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偏差如何处理好,土地确权不准确怎么办

内容投稿:熊瑶茹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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