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不得对外发包。以下是详细分析:
1)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1.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解决前的限制
1. 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2. 不得对外发包:由于权属存在争议,土地的发包行为可能因权属不明而无效,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因此,在争议解决前,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对外发包。
3)争议解决后的发包程序
1. 确认权属:首先需通过协商、政府处理或司法诉讼等方式确认土地权属。
2. 民主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政府批准: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后,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应该按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如果发包人不延长承包期限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土地有争议时,一般不能直接确权。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之前,无法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也就难以进行确权登记。只有在争议妥善化解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以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张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的土地承包权属;2.判令被告返还在承包人唐某某处领取的部分土地承包款5903.28元;3.判令争议土地今后的承包费由原告在承包人唐某某除领取;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期间,被告于2011年将其中1.62亩出租给安岳县永清镇五桂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药材,几年来该土地的国家补助及六年的承包费5903.28元某某由被告收取,原告要求被告将承包出去土地及由被告领取的承包费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均以该土地权属属于被告而拒绝返还。
限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由其领取的原告张某某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水田1.06亩(包括大田连二0.4亩、鲤鱼田0.57亩、秧田0.09亩)、旱地0.56亩(包括田埂连三0.31亩、湾干田0,25亩),共计1.62亩土地2011年9月至2015年的租金4810.2元,原告张某某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水田1.06亩(包括大田连二0.4亩、鲤鱼田0.57亩、秧田0.09亩)、旱地0.56亩(包括田埂连三0.31亩、湾干田0,25亩),共计1.62亩土地被告杨某某未领取的租金由原告张某某领取。
✎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杨某某、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长汀村委收回杨某某0.67亩承包地行为无效、该0.67亩集体土地由杨某某承包经营;
2.长汀村委支付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10720元。
庭审中,杨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请为:
将杨某某被长汀村委收回的0.67亩(位于坑下村与长汀村河隔壁0.45亩,小岺尾0.22亩)集体土地返还杨某某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是土生土长的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村民,1998年元月杨某某和同村长大的施某某结婚,所以杨某某户口从未移出,根据坂中乡长汀村的家庭承包制,1999年每个村民可以分到O.67亩村集体承包土地,由家庭以户的形式统一承包经营,2002年前后杨某某和丈夫在自己位于××村××亩的承包地上种了桃树,2005年后交由父母统一承包经营,2018年5月长汀村集体承包地重新测量和发证,当时杨某某户口从父亲处分出,杨某某要求长汀村委给予单独发证,但却被告知杨某某的承包地在1999年已经被收回,经了解村里干部找杨某某父亲讲因人口增加,每丁人口分到的地没有原来多,需要退出部分地,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地也要由村里再统一调整和安排,父亲就把杨某某种桃树的O.45亩地(至今该地一直处于抛荒状态)和长汀村小岺尾处共约1.1亩交给村里再进行统一安排。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杨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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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承包有争议吗为什么,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规定
内容投稿:姜文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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