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土地拆迁补偿,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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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个人承包土地拆迁补偿,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一、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结论前置: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个人承包集体荒山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详细分析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1. 补偿款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意味着,对于个人承包的集体荒山,其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直接归承包人所有。

2. 分配办法:同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这表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明确的法规和标准。

2)村委会的权限与职责

1. 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权限受到村民会议的制约,不能擅自决定征地补偿款的扣留或分配。

2. 职责履行:村委会应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确保征地补偿款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合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如村委会存在扣留补偿款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违法。

3)法律保障与维权途径

1. 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如村民发现村委会存在扣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援助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村委会无权随意扣留个人承包集体荒山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遇扣留情况,村民应依法维权。

二、个人开荒地征地补偿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

个人开荒的土地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征收补偿费用归开荒人员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三、个人承包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归谁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承包人可以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也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21406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2293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李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李某某15.29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李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李某某15.29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7420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79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刘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刘某某5.3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刘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刘某某5.3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瓜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镇政府划拨的腾退补偿款54040元及应当逐年支付原告政府补偿款5790元,合计598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张某某与瓜厂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2011至2028年,期限17年,因2017年张家湾镇园林绿化重点项目工程需征用土地,张某某3.86亩承包地全部被征用,为支持该项目,张家湾镇政府负责拆迁领导及被告多次做原告工作,最终协商一致同意腾退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分批给付腾退补偿款,经村委会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将上级拨款每年每亩1500元和2018年至2028年每亩11000元归承包户张某某所有,以合同面积为准(承包户张某某3.86亩)”,并出具书面材料,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两委班人员签字的证明协议,2018年、2019年镇政府拨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约定,同时找到镇政府要求给予解决,镇政府明确该款项已经拨款到被告由被告支付,被告也认可该款项已经到村委会账户、但拒绝给付,理由是原村委会领导班子决定,现任村委会不执行,村委会截留该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张家湾镇绿化重点项目凉水河湿地建筑工程征用原告承包地涉及补偿内容合法,两委会领导班子决定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利益。

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承包土地拆迁补偿,个人承包集体荒山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个人承包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

内容投稿:许锦灵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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