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父母从村民那转让的土地合同不见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参照以下建议:
1)土地转让合同丢失的处理
1. 合同补办或复印:首先,可以尝试与转让土地的村民协商,看其是否还保留有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若对方留有原件或复印件,可请求其提供一份复印件,并由双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由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以作为合同证明。若对方也无法找到合同,则可考虑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印留存的合同书,或者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合同补办申请。
2. 证明合同关系:若无法直接补办或复印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土地转让的事实,且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支付转让款、交付土地等),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确认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时,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方式,收集并保存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法律保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即使合同原件丢失,只要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且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承包方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登记
1.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若土地转让合同丢失,但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确认并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
2. 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若因合同丢失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丢失的,承包方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时,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相关证据。
3)注意事项
1. 及时补办或复印:发现土地转让合同丢失后,应尽快与转让方或相关部门联系,尝试补办或复印合同,以避免因合同丢失而产生的纠纷。
2. 保存证据:在补办或复印合同的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有与合同关系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3. 依法维权:若因合同丢失而产生纠纷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从村民那转让的土地合同不见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只要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且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承包方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承包方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办或复印合同、保存证据等,以避免因合同丢失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规定: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无异议之后2、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3、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4、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5、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方某某1、方某某2与牟某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凉雾乡大岩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1、方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于2005年9月24日(合同封面日期为2005年9月1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由被告牟某某承包户将合同中确定的相应地块返还给二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21年父亲方某某3死后不久,牟某某向法院起诉方某某1、方某某2排除妨害,牟某某在该案的庭审中出示土地经营权证后,方某某1、方某某2才得知牟某某己利用在大岩村委会工作的便利将二原告的承包地登记在她自己名下,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二被告就经营权证上的土地还签有土地承包合同。
被告牟某某与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凉雾乡大岩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24日(合同封面日期为2005年9月1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牟某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凉雾乡大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王某某、抚松县松江河镇长青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作出的《补地证明》合法有效,按照《补地证明》继续履行。
2014年4月28日,长青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原告开具了《补地证明》,内容为“松江河镇长青村根据无地村民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决定给1985年5月30日之前出生分地时漏分村民土地即人口地和劳力地,补地期限按原村民承包合同期限为准。
确认被告抚松县松江河镇长青村民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补地证明》合法有效,被告抚松县松江河镇长青村民委员会按照《补地证明》继续履行。
✎李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请求确认《土地自愿转让协议书》无效;
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07年与村里签定的协议与相关文件至今没有存档,相关材料村里没有,几个被上诉人在2007年签定的协议中,几个被上诉人侵占百姓利益,从中受益在先,才有欺诈百姓签定2011年协议,这是事实,法院在庭审前就应该调查的清清楚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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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合同如何找回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保护
内容投稿:华亮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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