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也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时,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流转方式与合同要求:
▷ 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 若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流转登记与对抗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有助于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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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流转的方式具体是什么呢
1.出租。所谓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从前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出租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尽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对外租赁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仅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进行出租,出租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二是出租后,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原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承租方为合同主体,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入股。所谓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从前述规定看,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或者来源的不同,在政策上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不同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承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折股投资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弱点,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3.其他方式。从表达方式看,其他方式与出租、入股并列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对于其他方式的理解,应指与出租、入股等效果相同的流转方式。基于此,“转让”“互换”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流转方式,以及“抵押”等发生创设他物权效果的流转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均不能纳入“其他方式”之列。
✎谢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大足区智凤镇田坝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勇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价款4160元。
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土地价款4160元:
0.5亩×800斤/亩/年×130元/100斤×8年=4160元,其中8年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某、牛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明确双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告主张双方流转关系为不定期土地流转关系;
2、明确土地流转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定兴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诉牛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时审理查明:
双方是原告主张的土地经营权相互流转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原告依然对1.15亩非基本农田享有承包权。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某每人负担20元,原告刘某某1.4亩承包地与被告牛某某1.15亩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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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法典如何保护土地流转问题,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土地流转
内容投稿:阮桐瑞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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