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土地确权证不一定必须由本人签字,也可以委托家庭成员进行签字。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发包方会先查清土地承包以来的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信息预留出相应土地,进行指界登记并汇总备案。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确权证的签字环节可以灵活处理,不一定非要本人亲自签字。
法律分析:
签字主要是为了减少以后的纠纷,自己代签,以后发生纠纷,村里就不会管。尽量协商解决问题,不要做违法的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在农村,那土地确权这事儿可是挺重要的。
一般来说,要是没经过咱本人签字,那这土地确权原则上就没啥效力。 为啥?因为土地确权得保障咱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咱签字那就是对确权结果的一种确认和认可。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就好比说,咱权利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那种授权,委托别人来代签,而且委托手续啥的都弄得特别完备,那这种代签说不定就有效。 要是没经过咱本人签字,同时又没有合法的授权,那咱权利人要是对确权结果有意见、有异议,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给咱确权。 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关键就在于确权的过程有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还有就是有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块土地到底归谁所有,以及相关的权利到底是咋回事儿。 总之,这土地确权的事儿可得好好弄清楚,可不能马虎大意,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周某某、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返还原告0.4公顷土地。
被告质证称,确权证书不能证明是周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内所有成员的土地没有地块划分。
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5号、确权面积为6.4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关某某武、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关某某武上诉请求:
对该案件重新审理。
2.王某某(父王某某)所持土地证属于私自办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关某某武负担。
✎沅江市锦某某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黄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锦某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系湘某某证字(2015)第431100394721号林某某证项下1230亩林地经营权及地上林木的真实权利人,并限令被告黄某某、黄某某在判决后十日内将其代持的湘某某证字(2015)第431100394721号林某某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因原告的实际控制人丁某某当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在外负债太多,为保全资产,只好通过朋友黄某某的帮助,将其余1230亩林某某委托黄某某侄儿即被告黄某某代持,并于2015年1月15日,以被告黄某某为代持人及其他共有人谢某某、龙正虎、彭某某、王某某的名义,在沅江市林业局共同申请办理了湘某某证字(2015)第431100394721号林某某证,该林某某证书上标注:
黄某某1230亩、谢某某1300亩、龙正虎600亩、彭某某600亩、王某某250亩。
确认第三人黄某某为湘某某证字(2015)第431100394721号林某某证项下1230亩林某某权利人,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第三人黄某某将其受让的湘某某证字(2015)第431100394721号林某某证项下的1230亩林某某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4,020元,由原告沅江市锦某某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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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可以写妻子名下吗,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加媳妇的名字
内容投稿:钱和怡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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