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申请更正登记、仲裁及诉讼等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解决
▷ 方式: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各自诉求和立场,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结果: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土地权属,防止后续纠纷。此方式成本低、效率高,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2)调解解决
▷ 申请对象: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 调解过程:调解机构会听取双方意见,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 结果:达成和解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协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3)申请更正登记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 适用情况:若土地确权错误涉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如面积、位置、用途等,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4)仲裁解决
▷ 申请条件:若双方有仲裁协议,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仲裁过程:仲裁机构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 结果: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
5)诉讼解决
▷ 适用情况:若对行政裁决不服,或仲裁未能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过程: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土地确权之后产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起诉等。
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发生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政府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处理土地确权纠纷的注意事项(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王某某、李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坐落于楚雄市鹿城镇××路××中心××幢××单元××室、房权证号为“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楚土国用(2012)第××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价款276190元);
2、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王某某、杨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2.王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2页,4.李某某、张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5.常住人口登记卡2页,6.商品房购销合同,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8.购房申明,9.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0.楚土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证,11.税收通用完税证,12.发票,13.证明,14.贷款账,15.客户取款回单、按揭贷款回收凭证2份,16.转账记录9份。
确认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楚雄市鹿城镇××路××中心××幢××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楚土国用(2012)第××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由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毕某某、毕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房屋归原告毕某某所有,房屋价值约21.7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01年被告毕某某代原告毕某某交纳土地使用费及罚款等费用,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书写了原告的名字,同时滦南县倴城镇徐官寨村委员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31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因分家析产、继承将土地使用证确认到被告毕某某名下,并为毕某某填报了《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审批表》,滦南县国土管理局进行审核并报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滦南县土地局为毕某某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驳回原告毕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张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梁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所涉的土地是一块独立存在的土地,在张某某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早已由梁某某使用多年,这块土地属于村集体安排给梁某某使用的自留地,并不列入村集体的土地承包范围,梁某某使用该土地20多年来,一直未与村集体及第三方产生过任何争议,而且这块土地与张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不接壤,两者之间有一条水沟隔开,如果张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延伸至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土地,那么,集体共用的灌溉水沟也被列入了其承包范围,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可能存在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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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出现纠分怎么办,土地确权有误找谁纠正
内容投稿:杨凝夏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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