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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违反合同支付义务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2. 具体表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土地承包费,经发包方催告后仍未支付,即构成违约。
2)需承担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拖欠土地承包费的情况,承包方需支付拖欠的费用,并可能需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2. 发包方权利: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拖欠的费用,并在承包方拒不履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等。
3)诉讼时效问题
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发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2. 特殊情况: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什么是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费包括什么?
目前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农用土地征用费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费两种: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及机关部队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3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2)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因进行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分摊的费用。(3)拆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此项费用由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搬迁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2、农用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投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征地和土地管理费以及土地开发费等组成,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青苗补偿费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平均年产值的4~6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6)征用城市郊区的草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草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法院能不能执行承包土地费的钱
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执行承包土地费。
若被执行人对承包土地享有收益权,且该收益以土地费形式存在,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比如,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却未履行,其承包土地产生的费用,法院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冻结、划拨等操作。但需遵循相关执行程序规定,如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承包土地权益份额。
具体执行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合理、公正,既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损害被执行人正当权益。
✎高某某、洪志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土地承包费12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土地承包费违约金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履行中被告出现资金紧张一直拖欠承包费用,拖欠都在一年以上,原告考虑双方的合作及友情,仅做出口头催促,但被告仍然年年拖欠,造成原告每年利息损失近10万元(每月2分),2018年是双方合同最后一年,原告考虑是否续签合同,也希望被告能遵守合同,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仅在2018年12月27日支付了28万元,违约11个月,造成原告利息损失6.16万元,拖欠余款12万元至今22个月,造成原告利息损失5.28万元。
被告洪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土地承包费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共计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禹城市莒镇乡杨集村村民委员会、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禹城市莒镇乡杨集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2800元;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因原告修建办公楼占用了涉案的部分土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了延期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一直按照实际承包面积缴纳承包费,为2800元/年,至2021年底,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未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虽经原告催促,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刘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4436.16元、水费1482.88元,支付历年欠款479.04元,合计6398.08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按约定被告每年每亩应负担“家庭人口”土地承包费19元,水费每年每亩7元,河滩地每年每亩承包费40元,水费每年每亩10元,即每年应交承包费554.52元、水费185.36元,合计739.88元。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承包费4436.16元、水费1482.88元,计款5919.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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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无能力交土地承包费吗合法吗,不交土地承包费犯法吗
内容投稿:郝宸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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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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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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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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