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使用权违法吗,村支书把村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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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使用权违法吗,村支书把村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合法吗

一、村支书把村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合法吗

村支书把村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出租的行为,涉及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改变土地用途的合法性

1. 土地用途的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土地的使用必须按照登记和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

2. 改变用途的程序: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应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支书无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四荒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

1. 四荒地的定义与流转原则:四荒地通常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其使用权的流转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流转的程序与要求:根据“四荒”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流转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流转还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村支书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1. 无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村支书作为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无权擅自将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

2. 流转出租的合法性存疑:即使村支书有权处置四荒地,其流转出租行为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若未经合法程序流转或未取得村民会议的同意,则流转出租行为同样违法。

村支书把村基本良田改为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出租的行为,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是违法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因此,相关当事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民之间的土地转让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不合法。农村村民内部土地转让需要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按照正常的合法途径走,就不会违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双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村集体同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流转法规的内容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是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林某某等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某某场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林某某、田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判决北某某场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林某某、田某某土地流转费(即租金)10040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北某某场合作社负担。

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说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兴区青云店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DX08-0200-00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北某某场村于2017年1月及2018年7月作出的《村民代表决议》、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决议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实施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经批准”说明了本案土地(包括北某某场合作社所有土地)没有批准手续,同时2021年本村几十户村民已经领取到只有农业性质土地才有的相关补贴,领取到补贴的土地与本案土地性质相同,所以本案土地性质实际未发生改变,仍为农业土地,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完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林某某、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聂某某、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聂某某祥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驳回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要求聂某某祥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2.判决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退回聂某某祥押金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

聂某某祥对原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无意见,但原审判决认定《承包荒岭合同》、《〈承包荒岭合同〉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是错误的认定,上述两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城背村小组将不能作为工业用地的林地非法出租给聂某某祥及许某某作工业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聂某某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21500元给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4.50元,由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负担3758.50元,聂某某祥负担1576元,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城背村村民小组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58.50元,聂某某祥向本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黄华富、龙田兴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黄**富、龙田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龙田兴、黄**富与陈某某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2.陈某某返还土地转让款1386000元给黄**富、龙田兴;

3.陈某某赔偿土地转让款的利息损失给黄**富、龙田兴(利息均以本金138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陈某某赔偿黄**富、龙田兴为涉案自留地填土所支付的9000元损失。

2020年疫情爆发,直到2021年9月份黄**富、龙田某某耗费9000元打算将涉案自留地填平备用,2022年9月份,黄**富、龙田兴到涉案地块查看土地状况,发现有人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实际上从2019年至今均为吴某某心实际使用该地块),此人自称是合法使用权人吴某某心,且交谈过程中告知我方这块地2018年才分配给他,因此2017年那份合同上并非他本人的签名,黄**富、龙田兴极为震惊,一直信任的陈某某从一开始就伪造合同诱使黄**富、龙田兴签订合同的行为让黄**富、龙田兴对于涉案地块所有权目前是否属于陈某某产生了怀疑。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富、龙田兴土地转让款1386000元,案件受理费18384元,减半收取计91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92元(黄**富、龙田兴已预交),由黄**富、龙田兴负担1161元,陈某某负担1303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黄**富、龙田兴。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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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流转土地使用权违法吗怎么处理,流转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水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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