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1.原则含义:
▷增人不增地: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新增人口(如新生儿出生、婚嫁迁入等)不会导致承包地的重新分配,即不会为新增人口单独分配土地。
▷ 减人不减地:指在承包期内,家庭人口减少(如老人去世、婚嫁迁出等),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承包地仍由该家庭继续承包经营。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条款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3. 特殊情形下的土地调整:
▷ 尽管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4.解决新增人口土地需求的途径:
▷ 土地流转:新增人口家庭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从其他有意愿流转土地的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
▷ 开垦新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开垦新的耕地。
▷ 预留机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地,在适当时机分配给新增人口,但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法律分析: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彭某某、陈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1)粤53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
2.原户主彭某某承包的土地应由符合承包条件的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五人依据土地远近平均分配。
3.上诉费用由彭某某、王文、彭滢、彭旺承担。
本案引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法规不合理,这法规是1987年贵州试点,1993年才在全国逐步推广,而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在此法规之前已经是彭某某户内的家庭成员,已合法分配到责任田,应当合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郭某某足、吕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三原告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以独生子女家庭为单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增加一人份额36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是一个独生子女光荣家庭,是所在被告曹某某村民小组的成员,历年来村民小组集体收益及土地征收款的多次分配中,均依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了以独生子女家庭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权并得到了分配款,2021年被告分配收益款时,剥夺了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权,拒不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款365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吕某某、郭某某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36500元(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方的实际分配金额以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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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减人减地吗,农村土地承包有什么优惠政策
内容投稿:钱安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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